劉:建統籌機制提高立法質量

2010-08-26

【本報訊】立法會主席劉焯華在回顧和總結過去一年的工作時指出,政府立法長期以來存在著部門的各自為政,缺乏統籌協調,部門利益突出,法案質量不高等問題。他認為,應建立一個常態化的立法計劃編制制度,同時建立立法統籌機制,以利於維護法制的統一、提高立法質量和克服部門利益。他說,立法計劃是立法機關對未來一定時期內立法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由於澳門立法會是四年一屆,因此立法規劃以四年為宜。 第四屆立法會第一立法會期經已結束,立法會主席劉焯華(見圖)昨天對立法會過去一年的工作以及回顧和總結。他表示,立法會工作主要是立法和監督政府兩大工作。立法工作方面,第一立法會期共就十七項法案進行立法程序,其中十五項獲得通過成為為法律,兩項獲得一般性通過提交委員會作細則性審議的法案須延至下一會期。十七項法案中只有有關修改立法會組織法的法案由議員提出,其餘十六項由政府提出,當中有關公務員制度的法案有八個。 監督政府方面,他表示,在本個立法會期內,十六名議員分別提出合共四百一十二項書面質詢、十三名議員提出合共四十七項關於政府工作的口頭質詢。此外,共有二十六名議員作出合共一百九十七項議程前發言。這些議程前發言涉及政治、社會、經濟、文化、行政或其他關於特區公共利益的事物。 回顧和總結過去一年的工作,劉焯華認為,在今後的立法工作中,制定立法計劃、加強立法統籌,對於回應社會發展需要、配合政府施政、解決重大民生問題和提高立法質量均十分重要。 他指出,立法時間不均衡的現象仍然存在,如本立法會期即將完結的六月二十八日,政府一次性集中提交了八份法案,並要求立法會盡快審議。整個會期立法工作基本上是前鬆後緊,有失立法工作的計劃性,立法資源沒有得到有效利用。 他說,立法計劃是立法機關對未來一定時期內立法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其所處理的是立法資源的合理配置問題。 他指出,制定立法計劃指導立法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作法。英國於一八九二年就由執政的自由黨政府制定了一套立法規則辦法。美國於一九一二年伍德羅·威爾遜當選總統後,嘗試以總統名義向國會提出立法計劃,此舉為以後歷屆總統所效法。一九八八年六月,七屆全國人大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五年立法規劃的初步設想》,此後全國人大每屆都編制立法規則,並相應制定年度立法計劃。 劉焯華表示,立法計劃的內容一般包括:立法項目名稱,立法目的(明確提出立法要解決的問題和要達到的具體目的),提案時間,起草部門,背景資料(包括立法依據、有關問題的調研報告和統計資料等)。按計劃時間的長短,可分別編制立法規劃(時間為五或四年)和年度立法計劃。他說,由於澳門立法會是四年一屆,因此立法規劃以四年比較適當。 他表示,所謂立法統籌,即在法案起草過程中加強統一謀劃,其所涉及的是法案起草權的分配問題。在澳門,「統籌」的含義,比較側重於協調。加強立法統籌,即加強立法工作的統一謀劃和協調,在立法計劃編制和法案起草過程中,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從整體上進行計劃和把握。 劉焯華指出,長期以來,政府立法一直存在著部門各自為政,缺乏統籌協調,部門利益提出,法案質量不高等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應建立一個常態化的立法計劃編制制度。同時在充分發揮政府各部門的專業知識和有效利用其立法資源的條件下,建立立法統籌機制,關鍵是要建立對各部門所起草的法案進行統一審查的制度,這有利於維護法制的統一、提高立法質量和克服部門利益。為此應建立立法中央機制,賦予某個機構法案的統一審查權和立法計劃的編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