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旅客權利草案諮詢意見

2010-09-03

【特訊】為訂定航空意外及事故調查、以及航空安全資料的處理及保護的原則,民航局完成了「航空意外及事故調查及航空安全資料保護法」草案,並於昨日舉行諮詢會(見圖),向涉及調查工作的多個政府機關及本澳業界講解草案內容,並聽取意見。諮詢期已於8月展開,為期兩個月,民航局將詳細研究所收集到的意見,因應適當情況對文本作出修改,確保該法例一旦獲實施後的可執行性。 根據法例草案,其適用於在澳門或澳門的空域範圍內發生的航空器意外或事故、以及在澳門登記的航空器或由澳門經營人的航空器在外地發生的意外或事故,但後者以出事所在國沒有展開任何調查的情況為限。 法例草案規範航空意外或嚴重事故必須作出調查,並且賦予民航局進行有關調查的權責,而營運商則負有強制性通知調查當局的義務。如在上述適用範圍下發生意外及嚴重事故,民航局將委任調查負責人,調查負責人享有獨立及絕對的調查權力,並會按照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及建議措施確定調查所需工作,並與其他具職權的政府機構合作進行搜證;涉及航班的機長、經營人或所有權人、機場或直升機場的總監、空中交通管制員或空中交通服務供應者必須於特定時間內通知民航局,涉及的機組人員亦須於指定時間內提交報告。除意外及嚴重事故外,民航局如認為對其他事故的調查能收集航空安全的參考數據,亦可對任何事故展開調查。 從航空意外的調查找出影響安全之因素,可減低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但民航局強調,調查失事或意外事件的目的是為了找出原因,從而作出改善措施,預防意外及事故的發生,不在追究過失或責任。 此外,為鼓勵業界就航空安全相關的資料向民航局通報,法例草案亦建立了航空安全數據收集及處理系統的保密性及非懲罰性的守則。草案指出,除非有證據證明意外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又或有權限法院當局決定發佈安全資料對於正確的司法行政是有必要,而且發佈資料所涉的公共利益大於可能對今後獲得安全資料造成不利的影響,否則負責分析及處理航空安全數據的實體必須確保有關資料來源對內及對外的保密性,並且就保密工作制定正式程序,以避免資料被不適當地使用;航空安全資料不應用於收集該等資料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僱主不得對其僱員因收集及處理系統所收集到的資料而作出紀律處分等。 民航局表示,隨著世界經濟的持續增長,人均收入提高所帶來的旅遊、觀光、商務亦持續增加,使得民航事業發展迅速,航空運輸已成為現今社會不可或缺的運輸工具。在繁忙的飛行需求下,如何提升品質但同時保障旅客生命財產安全一直是各地民航當局積極研究的課題。建立安全文化是民航局多年的重點工作之一,於年內,民航局已開展制定澳門安全方案,包括安全政策與目標、安全風險的管理、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提高安全的措施。法例草案所制定的安全資料保護原則便是配合澳門安全方案的重點工作項目之一。 有關航空意外及事故的調查職能,以及安全資料的收集,根據自身的組織章程,民航局有責任調查發生在本澳管轄領空的航空意外及澳門的航空器在任何其他地區發生的意外,另外,民航局亦於多年前實施了以航空通告形式發出的航空意外或事故調查程序及強制性事故報告系統。為了進一步提升調查及搜集資料的法律權限,並且考慮到國際民航組織於2009年對澳門進行全球安全監督審計計劃時所作出的建議,民航局於2009年開始著力研究有關的立法工作,草擬過程中參考了歐盟、美國及澳洲等地的相關法例。 此前,為透過區域合作以吸取外地在相關工作的經驗及達致資源共享,民航局於2008年及2009年分別與法國航空安全調查局及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辦公室簽署了合作安排,藉此建立雙方在航空意外及事故調查的長期合作關係、相互提供航空安全調查的技術協助及設施的使用等。 另外,民航局亦積極為員工提供航空意外調查的持續培訓,以提升該局調查人員的專業水平。 諮詢會於下午三時至五時在民航局辦事處多功能廳舉行。出席機構包括涉及航空意外搜證的檢察院、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消防局、港務局、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及法律改革辦公室、以及本澳航空業營運機構的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機場管理有限公司、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商務航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亞太航空有限公司及明捷澳門機場服務有限公司,超過30名代表參與了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