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涉黑案主犯李家明被判死緩

2010-09-04

【香港中通社重慶九月三日電】三日下午,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家明等20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李家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賭博罪七項罪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其餘15名涉黑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無期不等;另4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認為,李家明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中該組織以營利為目開設賭場獲利400余萬元,違法發放信用貸款600余萬元非法牟利130余萬元,並聚眾持械鬥毆致2人死亡、3人重傷,法院應依法予以懲處。在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的基礎上,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朱文軍等3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要上訴,朱興委等6名被告人表示不上訴,李家明等11人均表示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