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遊行警拒經新馬路

2010-09-30

 【本報訊】十月一日將有多個團體發起遊行,其中有遊行隊伍計劃行經新馬路,但治安警察局同樣以「盡量減低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影響」為由,對有關遊行路線作出修改。 據治安警察局表示,澳門工人自救會及澳門民主起動擬於十月一日舉行集會及電單車慢駛遊行,該遊行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在三角花園集合,並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出發,擬途經舊麗都戲院、紅街市、沙梨頭、水上街市、新馬路、南灣大馬路,終點為政府總部(遞請願信)。 治安警察局稱,經該局分析及評估後,在盡量減低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影響的大前題下,並根據《基本法》及按第2/93/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對有關團體之遊行路線作如下的修改:該遊行可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在黑沙環三角花園集合及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出發,途經拱形馬路、提督大馬路、美副將大馬路、鮑思高圓形地、士多鳥拜斯大馬路、東望洋街、水坑尾街、約翰四世大馬路、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區華利前地、南灣湖景大馬路、到達南灣湖休憩區(不超過五名代表往政府總部遞請願信)。 治安警察局稱,已經與活動發起人舉行會議,會議中該局將修改後的遊行路線知會對方。 另外,澳門工人民生力量聯合工會及澳門民生力量聯合工會也於十月一日分別發起集會遊行、終點均為政府總部遞信,未有計劃行經新馬路。 治安警察局重申,一直以來對於集會遊行的秩序及安全均十分重視,呼籲上述遊行活動發起人及參與者,必須在合法及安全的情況下進行。而參與遊行之人士應遵循修訂後之路線行進,倘不依修訂後之集會地點及遊行路線,將被視為不合法。 治安警察局亦提醒發起團體: 1.應自行組織糾察隊,以維持遊行期間的秩序和確保相關活動在和平和理性的氣氛下進行; 2.遊行期間,應確保參與的長者及小童的安全,盡量安排他們於遊行隊伍較安全的位置; 3.活動必須遵照相關法律進行,包括《示威法》及《國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