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游說搞演唱會 兩女墮老千局 四千萬泡湯

2010-10-20

【本報訊】兩女子誤信一名聲稱是娛樂公司負責人的男子,幷向對方交付四千多萬,投資承辦演唱會,但付款後失去對方聯絡,事後也證實對方並非娛樂公司負責人,才知受騙,向司警報案追究。 其中一事主(三十餘歲,本澳人)向司警報案稱,去年十一月認識一男子,對方聲稱是某娛樂公司負責人之一,稱該公司可接各類大小型演唱會承辦權,利潤可觀,游說事主投資於該公司合作做生意,并建議她先投資數十萬嘗試辦一場小型演唱會,再考慮下一步的投資計劃。

先嘗甜頭賺三十萬元 事主覺得可以一試,向男子交付了四十萬資金,果然,演唱會如期舉辦了,事主亦賺取了三十萬元利潤。 因此,事主對男子所介紹的承辦演唱會投資計劃深信不疑,日前與對方簽訂了多場演唱會合約,并向對方交付了四千多萬投資金額,其中一千多萬是她投資,三千多萬是她的一位女拍檔投資。 付款後,事主遇到一名在有關娛樂公司工作的一位朋友,傾談之下,對方告知與她洽商之男子並非該公司負責人,而該公司也無資格承辦演唱會。事主覺得可疑,即致電聯絡對方,但由本月十二日至今無法與對方取得聯絡,心知受騙,向司警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