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購業權仲裁費應由雙方承擔

2010-10-20

【本報訊】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認同以抽簽形式選出為厘定擬徵購的物業價值而成立的仲裁委員會成員,並認為仲裁費用應由當事雙方承擔。 舊諮委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昨天繼續討論《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徵詢意見稿。會後小組召集人崔世平(見圖)表示,會議主要討論有關徵購業權的仲裁委員會的名單構成。法規徵詢稿建議推動舊區重整的實體向初級法院院長申請成立仲裁委員會,以厘定擬徵購業權的不動產的價值及相關權利的價值。徵詢稿同時建議仲裁委員會由一名政府代表和兩名專家組成,由公佈於特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設定的代表名單及專家名單中以抽簽形式選出。他表示,該小組一致認為以抽簽形式來決定參加仲裁委員會的成員,並且公開抽簽,在程序和選擇上是適合的。 至於仲裁委員會設在哪裡,崔世平表示該小組大多數認為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技術和後勤支援是恰當的,但也有委員認為在一個獨立的地方較好,因為如果重整個案較多的話,可能會成為一個較大的系統。他表示會將兩方面的意見向政府提供,讓政府考慮和研究。 對於訴訟仲裁的費用及由誰負擔,他表示,小組普遍認同法規徵詢稿所建議的,當事的雙方都須支付訴訟負擔,但如果業權人受惠於司法援助,則應豁免其負擔。他說,小組還認同訴訟仲裁費用應由公佈於特區公報的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仲裁委員會應按這一標準來計算。此舉可鼓勵當事雙方盡早達成共識,更快地促成重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