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數公務員獲發房津

2010-11-11

【本報訊】《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法案昨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該法案中,房屋津貼最受議員關注,原因在於公務員房屋津貼更改發放標準,不論有關公務人員是否供樓或租樓當中,以至已置物業,也可劃一獲發放一千五百元房屋津貼。由於標準由特定受惠人士擴展至全數公務員,引來議員區錦新、陳偉智、馮志強等批評,房屋津貼的發放目的有違原意,不能令真正有需要的中、低層公務員受惠津貼的發放原意。

三項津貼獲一般性通過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等政府代表昨應邀列席立法會全體大會,引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法案(見圖)。 陳麗敏表示,公務人員的報酬及補助制度已實施多年,在社會發展及公共行政改革的形勢下,有關申請程序及津貼金額未能充分回應管理的需要及公務人員的合理訴求,對公共行政的持續發展構成影響。 是次調整分別對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作出調整。年資獎金方面,建議將金額由一百九十元調整至五百元,取消現行最多收取七份年資獎金的限制,使實際在職的工作人員,凡服務每滿五年,均有權收取一份年資獎金,且不設上限。所有屬退休及撫卹制度,以及屬公積金制度的公務人員均可受惠。 房屋津貼方面,現時發放房屋津貼的目的只限於補助公務人員在澳門購買或租住房屋。建議將房屋津貼金額由現時的一千元調整至一千五百元,並擴展至所有的公務人員,自開始職務翌月起每月支付,但居住在屬特區或其他公法人財產的房屋者或每月收取租賃津貼者除外。又建議取消要求工作人員「應在澳門居住」的規定,以及取消散位人員須於實際及連續服務超過六個月方可獲發津貼的規定,以便自開始職務翌月起獲發津貼。 家庭津貼方面,法案建議統一津貼的金額,由現行給予尊親屬或配偶的一百七十元及卑親屬的二百二十元調整為四百元。亦建議維持領取卑親屬家庭津貼的權利直至年滿二十四歲為止,而十八歲至二十四歲的卑親屬的津貼的發放要在學和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不超過相當於薪俸表六百點的金額。 同時,法案建議全面簡化有關手續,節省行政資源,使公共部門有效地運用資源,集中精力去解決社會發展的各種問題,尤其是民政民生問題,從而加強公共部門的績效。 三項津貼中,以房屋津貼方面發放目的更改最大,由過去只限於補助公務人員在澳門購買或租住房屋,擴展至所有的公務人員。陳偉智認為,津貼的設立原意是給有需要的中、低級公務員,為有需要的公務員而設,法案將之擴展至所有公務員,不論是高級的領導主管級還是基層公務員也發放,與該津貼的發放原意,有需要的公務員才受惠原意有違。馮志強亦批評政府,該津貼的發放是給有需要的公務員,擴展至所有公務員,連七百、八百點的領導主管級公務員也有津貼,實在不合理。而已置物業的公務員已不用再供樓,為何仍要獲發房屋津貼呢?認為應該面向真正有需要的公務員才是恰當。 有議員不支持將房屋津貼擴展至所有公務員,但亦有議員支持政府做法,麥瑞權提議,按職級劃分房屋津貼金額,鼓勵公務員士氣。 陳麗敏解釋,行政當局在檢討相關方案時,以整體社會利益為依歸,參考了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政府財政狀況、行政成本、社會現實情況、公務人員隊伍的穩定及士氣、公務人員團體長期的訴求等。 沒有供樓或租樓負擔的公務員也可獲發房屋津貼,朱偉幹解釋,每名公務員也有住屋需要,即使已擁有物業的公務員也需要為樓宇交管理費、維修,所以有關津貼發放不是房屋補助,而是出於公務員即使有沒有物業也要為物業作出負擔。 除房屋津貼,議員關注到年資?金的年資計算方式,認為以退休供款年期作年資計算方式對部份個人勞務合同方式聘用的公務員不公平。馮志強批評政府,將申請手續全部簡化是濫用公帑,反對政府以這種方式處理公帑,認為應保留相應的行政手續和審批,以免被濫用。 三項津貼調整後,今年總體財政開支將增加五點二億元,增幅佔今個財政年度的總體開支百分之零點九七。

區錦新建議市民亦應獲每月五百元房津 法案最後獲全票贊成,一般性通過。區錦新在表決聲明中表示,政府對公務員可以不論其是否須負擔房屋費用都給予房屋津貼,對於同樣面對高昂租金和樓價的非公職人員市民,基於公平原則,非公務人員市民亦應獲每人每月五百元房屋津貼。何潤生希望,在調整公務人員薪酬福利同時,政府可一改個別部門未能切實推行政策、部門間相互推卸責任、各自為政,個別官員怕承擔的作風,建立一個真正由各級官員組成的問責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