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促青洲坊發展商妥善處理清遷

2010-12-11

為回應社會訴求,增加公屋的供應量,政府與發展商於2008年11月簽訂了協議,將用作發展自由市場房屋的地段1、2及3改為興建公屋。根據協議,發展商須負責完成清遷青洲坊地段內的所有建築物和物料。 政府已將青洲坊地段規劃為公屋興建項目,其中地段4已於2009年10月完成清遷,並已進行公屋興建工程,地段3於2010年10月由發展商交由政府臨時接收。截至11月底,青洲坊其他地段尚餘共144間木屋。

已登記合資格才獲政府安置 房屋局與發展商保持長期溝通並舉行定期會議,期間多次敦促發展商履行合同,盡快完成清遷工作,確保公屋興建項目的開展。同時,房屋局多次與青洲坊木屋居民會面,收集意見後立即向發展商反映,並重申青洲坊地段木屋安置的審核標準。 政府對於青洲坊地段木屋安置的審核標準,是以政府1991年及1993年木屋登記名冊內有登記的木屋佔用人資料為基本,如經審查符合資格將獲安置,經發展商與木屋家團磋商並達成清拆木屋協議,木屋即行清拆。如不符合安置條件,則交由發展商負責與木屋家團磋商補償及搬遷安置事宜。過去曾獲安置的木屋家團不能再要求安置,必須即時清拆。 對於一木屋家團聲稱在未有知會的情況下被清拆木屋,根據房屋局資料顯示,該家團共6人已於1995年透過一木屋獲安置購買一個3房經濟房屋單位,但於2007年該家團其中兩名成員再要求透過另一木屋安置購買一個2房經濟房屋單位,但上述兩人並沒有登記於該木屋,且該兩名成員已是經濟房屋家團成員,故不具購買經濟房屋資格。最近,該經屋業主配偶再度提出有關要求,房屋局已書面回覆當事人有關情況,兩名家團成員均不具購買經濟房屋資格。 同時,政府要求發展商多與居民溝通,妥善處理並確保清拆木屋時,避免引致嚴重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