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官員通則下周頒布

2010-12-24

【本報訊】行政會昨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行政法規草案,並將於下週一(本月二十七日)刊登政府公布。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通則主要是規範主要官員行政倫理。通則雖規範主要官員在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的基本要求,包括:依法行政、不得濫用職權;但沒有引入違法罰則。梁庭慶補充,現有公務員法律法規已對相應行為作規範,政府未來會逐步完善官員規範的各項法律法規。 《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主要內容共有八條條文,第一條﹕規定適用對象包括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及海關關長。通則第二條規定了原則及義務,主要官員必須依法宣誓;嚴格遵守及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廉潔奉公;嚴格遵守及執行適用的國際公約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第三條規定主要官員對行政長官負責,例如接受行政長官的領導和監督;協助行政長官制定政策;推介和落實所管轄施政領域的政府政策;完成行政長官授權處理的事項等。第四條規定主要官員在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的基本要求,包括:依法行政、不得濫用職權;全心全意履行職責,努力實現政府的施政目標和政策;公正無私,不得將私人利益置於公共利益之上等。 第五條對於主要官員必須遵守更高的行政倫理規範作出具體規定,包括遵守迴避及聲請迴避的一般制度;不得以權謀私和不得從事或透過他人從事私人業務等。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了主要官員與下屬部門及公務人員的關係,其核心是加強對下屬部門的領導、管理和監督,尤其是對公務人員的錄用、晉升應以德才兼備為標準,任人為賢。第八條規定,主要官員的守則將以行政命令核准。 《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以行政法規形式頒布,法律位階上次於以法案形式頒布,被問到特區政府為何以行政法規形式頒布,梁慶庭表示,參考其他地方做法,香港也是以行政長官自行制定主要官員通則,認為本澳以行政法規形式頒布適宜。

通則規範行政倫理未提處分 通則雖然規範了主要官員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的基本要求,但就沒有引入違法處分,會否形同虛設?梁慶庭回應,通則主要是規範主要官員行政倫理,同時,現有公務員法律法規已對相應行為作規範,相關規範同樣適用於主要官員,政府未來亦會逐步完善官員規範的各項法律法規。他又認為,這做法是適當和有需要的。相信通則有助政府內部監察,以及社會監督,有助廉潔、高效政府,以及提升管治水平。 通則將於下週一於政府公布內刊登,下週二(本月二十八日)政府將向傳媒進一步介紹通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