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討論假釋制度

2011-01-26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討論市民提出的、關於假釋制度的請願,委員會重申,服刑超過三分二不是獲批假釋的唯一條件。此外,委員會建議政府對現行的假釋制度展開研究和分析。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處理由囚犯家屬去年五月提交的請願(見圖),當中有九十四人簽名,要求檢討囚犯的假釋制度。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司法獨立是特區政治體制架構的要求,亦是自治的精髓,所以,委員會不討論或判斷個別的司法判決。 鄭志強指出,按現時的假釋制度,申請者需具有「形式性的要件」,包括:犯人被判六個月以上的徒刑,被監禁超過三分二的刑期,獄中表現良好,有能力和意願重返社會,假釋後與維護法律的秩序和社會安寧相吻合。此外,還要有最重要的「實質性要件」,法官審理假釋申請時要考慮:當時人的犯案情節,以往的生活和人格,人格在被監禁其間有否轉變,獲釋後以對社會負責任的方式生活。 服刑三分二非必獲假釋 因此,服刑超過三分二是不一定得到假釋的,第三常設委員會從專業、技術、法律原理上回應請願者的訴求。該委員會建議政府研究和分析現時的假釋制度,從而決定要否和如何修改,鄭志強表示,相關的修改是不簡單的,需要非常謹慎,因為涉及刑法典和刑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