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學社上訴惹憂慮 終院以時間不足為由

2011-01-31

新澳門學社為抗議政府拖延控煙立法,原定於一月三十日(周日)下午在政府總部門前舉行靜坐集會,及後由於澳門治安警察局李小平局長對此一項集會活動作出「不容許」的批示。基於治安警察局方面所作之批示於一月二十八日才送抵主辦單位之手,主辦單位之法人代表區錦新於當天下午立即就治安警察局之批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暫停該項活動等候法院裁決。 一月三十日下午,終審法院作出了終止有關上訴程序之判決。其理由是有關上訴的提出「已相當接近靜坐活動的時間,根本沒有足夠時間讓本法院在活動結束前完成上述程序」,當訴訟不能裁定相關行政行為終止而讓有關活動在法定條件下進行的目的時,則「繼續進行相關程序已沒有意義,應予以終止。」 毫無疑問,新澳門學社向終審法院提出之上訴,其中目的固然是針對警方所作出「不容許」批示的行政行為,但更重要的是,要透過此次上訴質疑警方到底是否有權作出不容許集會之決定。 而終審法院只以時間不足為由而終止此上訴程序,客觀上是逃避了其應負責任,迴避審定警方到底是否有權對集會權行使可作「不容許」之決定。而今後治安警察局只要惡意將所有關於遊行或集會之書面預告的回覆拖到活動舉行前的五天之內才通知發起人,就可輕易迴避法院的裁決而濫用行政權力來侵犯公民權利。終審法院此一終止上訴程序之裁決亦令本來可透過司法程序解決的問題需要放在街頭的警民衝突來處理。對此,新澳門學社深感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