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商憂審批時長拖延樓花開售

2011-02-26

【本報訊】有關規範「樓花」買賣法律制度建議,發展適在完成地基工程後方可申請銷售「樓花」的批准書。對此,有地產商據心政府的審批時間長,會拖延「樓花」開售。當局則希望業界在進行地基工程的同時申請批准書,並承諾在地基完成後的一個星期左右可以完成審批手續。 土地工務運輸局和法務局昨天聯合舉辦有關規範「樓花」買賣制度的解釋會( 見圖 )。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副局長陳寶霞和廳長陳榮喜,法務局局長張永春和物業登記局局長梁美玲主持了解釋會,出席的有地產、建築和銀行界的代表。 張永春表示,制定「樓花」買賣法律制度目標是規範市場運作,增加交易的透明度,以及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為此,建議開始銷售「樓花」要在物業登記局已完成臨時分層登記、已獲工務局發出整體建築工程准照,以及完成地基工程後,方可申請銷售「樓花」的批准書。任何未經批准而銷售「樓花」屬行政違法,會被罰款及其他附加處罰。發展商的「樓花」銷售合同須經公證認證簽名才有效;已購「樓花」者若轉售,合同也須經公證認證簽名才有效。  

一個星期可完成審批 對於有出席者指地基如果已完成了,但政府的行政程序很慢,會拖延「樓花」開售,陳榮喜、賈利安和張永春分別作了回應。他們表示,發展商應按照要求,交齊文件,申請整體建築工程准照。在申請地基工程准照的同時申請批准書,當地基工程完成後,有關部門已審核了有關文件,在一個星期左右就可以完成審批手續。 至於分層登記是否要納稅,張永春表示,稅收問題會按照現行稅法的要求。而公證認證簽名,按規定為每個十元。至於臨時登記的時間,可在申請之日起十五天內完成。 另外,他在回應有關解決單方違約的機制時承認這是個問題而要研究。但該制度建議不想改變現有的運作方式,希望多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