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議員就公幹亂花提聽證

2011-03-08

【特訊】立法會議員吳國昌、區錦新、陳偉智認為審計署《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審計報告所揭示官員外遊亂花公帑長期存在的問題,已引起公眾開注和質疑,卻未獲政府當局深入處理、交代和糾正,故此在立法會動議聽證,深入追查,作出處理。動議聽證內容如下:  

動議聽證之理由陳述 審計署發表《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的審計報告,公眾嘩然。許多長者感歎,六十歲提早領養老金是一眾長者向特區政府苦苦哀求多時方得以提早派發,但每月僅得1275元,原來官員外訪,一餐飯就超過長者們一個月的養老金。公眾對報告所披露的一萬三千多元一晚酒店房,一千多元一餐飯的豪花公帑,大都感到極度不滿。只是,審計報告只選擇了外訪時吃飯和住宿作為審計,而且僅是選了十個部門作審計,所顯示的相信僅是冰山一角。 近年來,由於自由行帶來博彩收益的大幅飆升,僅去年的博彩收益就超過一千八百億,而政府的博彩稅收就超過六百億。因為有此豐厚收入,政府近幾年的財政預算在三級跳,幾年間從三百多億躍升至今年的五百多億。在財政預算躍升的同時,政府各部門都因為政府預算增加而「水浸」。對於官僚來說,「水浸」的正常處理方法就是增加開支,反正錢不是自己的,不用白不用。而且在官僚體系中,能盡用預算正好表明預算的「執行率高」,顯得有關人員「能幹」。出外公幹住豪、吃豪、用豪,只是冰山一角。審計署審的只是十個局級部門,行政長官和各司司長及其他主要官員出訪,其花費的程度是否合理已非審計署力所能及的範圍。 審計報告公佈後,公眾雖然嘩然,但據過去經驗,各被審計部門通常只是講幾句官場門面話,如「對報告所提出的批評虛心接受」、「認同報告結果及有關之改善建議」、「本局認同工作上有改善空間」之類便了事。問題是面對審計報告所揭示之種種弊端,卻似乎是無人需要負責。特區成立以來,在眾多的審計報告中,似乎僅有一份《「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的運作與管理》的審計報告導致行政當局對相關官員提起紀律程序,而最終更令相關官員下台。而其他絕大多數的審計報告都有如放煙花,璀燦過後便不留一絲痕迹。正如前述個案中,當有關紀律程序有結果而當事人表示上訴時,廉政專員馮文莊表示由於該紀律程序仍處於上訴階段,廉署並非適當時候介入(見2010年2月11日本澳多份報章的報導)。而待上訴程序亦完成後,廉署同樣不見有任何行動,馮專員亦不見再有回應。令政治問責的制度形同虛設。 上述問題,已有眾多市民分別向立法會議員提出質疑和申訴,亦已有多位議員發言表明高度的關注,但要跟進處理市民的有關申訴,還須深入聽取詳細解釋及查證相關資料方能恰當處理。為此,我們認為有幾點問題是需要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八)項之職權透過傳召相關人士開展聽證來予以澄清。  

聽證動議 以下問題望能開展聽證程序予以澄清以便立法會就市民對此問題所提出的質疑與申訴行使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六)項的職權作出處理:  一.《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審計報告中所揭露的涉嫌濫用公帑行為,除了審計署審而計之一番之外,對這種濫用公帑的行為到底是否涉及行政不當甚至行政違法?有否官員需要負責?如何負責? 二. 在有關審計報告中,其中最令人嘩然的是一萬三千多元一晚帝皇套房( Imperial Suite)。根據體育發展局的解釋,「根據資料顯示,在本澳體育代表團到訪葡萄牙時,該酒店未能提供足夠的客房予代表團,故部份人士被安排入住另一級別房間。」只是,作為政府部門外訪,總不會是突然興之所至而出訪。一次外訪往往可能準備數月時間,酒店房亦應早作預訂,根本不應該出現臨時沒足夠客房供應;就算因酒店方面問題未能提供普通房位,被安排入住帝皇套房亦無加價之道理。局方的解釋明顯是文過飾非。對這一個公眾極為關注之問題,立法會有責任傳召該局負責人及享用者到立法會提供證據。 三.官員外訪本來有日津貼制度,只是,據審計報告所指出,由於日津貼之金額是制訂於1995年即十六年前,與現時的物價早就脫節。於是各級部門赴外公幹除了即日來回者仍會採取一般制度的日津貼來計算之外,其他多天的外訪大都採取實報實銷的所謂「選擇制度」,以迴避「一般制度」的限制。而行政當局對這種情況似乎並無知覺,既不對有關日津貼金額作調整,亦沒有嚴格監控各部門人員外訪必須使用「一般制度」,客觀上是縱容各部門跳離「一般制度」的限制,用實報實銷的「選擇制度」來進行開銷,至出現部份部門之開支遠超「一般制度」所規範的開支限制。因此,官員外訪豪花實質上是制度上的不足,而導致制度上的不足,行政當局特別是主要官員的不作為是責不可卸。到底,為何十五年來沒有因應經濟變化而對金額作出調整,卻又不「把」好公帑使用的「關」?是否存在官員的失職?有沒有官員需要為此而承擔責任?如何承擔? 四、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三條本已規定,不於法定期限內提交行程報告書屬違紀行為,當局可拒絕支付及要求退回款項;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公共行政人員對於違紀行為有舉報義務。可是,究竟有什麼原因妨礙這些法定機制及時遏止《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審計報告中所揭露的長期大量濫用公帑行為?《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範之「日津貼」,以及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詳細之行程報告書」,在實踐中又是否仍未有足夠透明度?在法制上,是否有須急切完善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