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兩季逾期註冊登錄豁免罰款

2011-04-06

【特訊】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已於今年一月生效,當中規定首次與他人建立勞動關係,或聘用未曾於社會保障基金登錄之僱員的僱主,必須在緊接的供款月(供款月為每年一、四、七、十月)進行一次性的僱主註冊或為未登錄社保的僱員進行登錄,否則可被科處罰款。考慮到法律剛生效,僱主可能未清楚相關規定,社會保障基金決定免除去年第四季及今年第一季對違反上述規定僱主的科罰。 根據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規定,所有首次與他人建立勞動關係的僱主,必須於緊接的供款月向社會保障基金辦理一次性的僱主註冊,違反者按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科處澳門幣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如僱主聘用的本地僱員未曾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益人,僱主亦需在勞動關係開始後緊接的供款月為有關僱員辦理登錄,違反者同樣按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科處澳門幣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兩項罰則可同時執行。 社會保障基金考慮到法律剛於本年一月一日生效,僱主可能對逾期註冊或逾期為本地僱員辦理登錄的規定尚未清晰,故不會對在二○一○年第四季度及二○一一年第一季度的法定供款期(即二○一一年一月及四月)屆滿後六十日內才向社會保障基金進行註冊、或為從未曾登錄的本地僱員辦理登錄的僱主進行科罰。但若有關僱主不在法定供款期內繳納供款,仍會被徵收遲延利息。 社會保障基金提醒僱主,必須依法按期進行註冊或為本地僱員辦理登錄,倘僱主在繳納二○一一年第二季度的法定供款期(即七月)屆滿後,逾期進行僱主註冊或逾期為本地僱員辦理登錄,將按有關規定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科處上述罰款。僱主若有任何疑問,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或在辦公時間致電二八五三二八五○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