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昌提追究違法官員行政責任

2011-05-10

【特訊】議員吳國昌書面質詢政府有否對違反刑法罪成的領導級官員追究行政責任。體育發展局前局長蕭威利較早前被中級法院改判濫用職權罪名成立,吳國昌在質詢中沒有提及蕭威利的名字。他認為中級法院判決後,公眾質疑特區政府有否對確實觸犯刑法的領導級官員追究行政責任,以及有否重視官員的操守。吳國昌並指出,因觸犯刑法被革職的公務員按規定無權享受退休金及房屋津貼等福利。 其書面質詢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裁定特區政府有局長級官員濫用職權任用人員,判處一年徒刑,緩刑兩年。中級法院法官特別指出,身為局長,罰款不足以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及考慮到預防濫用職權罪的強烈需要。然而,公眾質疑特區政府有否對確實觸犯刑法之領導級官員追究行政責任,以及有否相應重視領導級官員之操守以遏止濫用職權。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於確實以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身份觸犯刑法之人員(包括領導級官員)是否必定按《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範展開紀律程序,追究紀律責任? 二、一般正當完成公職的退休人士享受退休金及房屋津貼等福利,既是應得的報酬,也是政府應負之責任。這些福利卻是觸犯刑法被革職者是不能享有的。特區政府是否一視同仁,對於領導級官員亦同樣處置? 三、特區政府有否任何措施,突顯重視領導級官員之操守以遏止濫用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