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九成項目直接批給

2011-05-25

【本報訊】在三十一項已判給的輕軌項目中,竟然有九成,共二十七項可獲豁免公開競投程序,直接向一間供應商磋商批給,涉及金額六千多萬澳門元。審計署認為,這種批給模式,欠缺其他供應商的參與,無疑令運建辦失去選取較佳方案、較短工期及較低成本的機會。 審計署指出,在取得財貨與勞務的方式上,自二OO八年至二O一O年六月為止,三十一項已獲判給之輕軌系統第一期開支項目中,二十七項目 (近九成) 涉及六點七千萬澳門元,運建辦不進行公開競投,只向一間供應商直接磋商批給。 審計署認為,「運建辦只向單一供應商諮詢,然後作出判給之處理方法相當取決於直觀判斷,簡單、快速但缺乏科學性,沒有具體的評分標準,十分依賴對供應商資料掌握得是否正確、齊全以及決策者的分析判斷能力與經驗。…… 從運建辦提供的相關判給資料,無法體現運建辦已充分掌握供應商的資料及其進行詳細分析的依據,有欠嚴謹。而且在這種批給模式下,欠缺其他供應商的參與,無疑令運建辦失去選取較佳方案、較短工期及較低成本的機會。」 審計報告列出了其中兩個案例:「澳門居民步行特性調研」、「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的環評研究」。運建辦在二O一O年六月判出「澳門居民步行特性調研」,金額約為三十萬澳門元,然而,運建辦引用法例,免除向三間供應商報價,只向某高等院校博士進行直接磋商,並要求對方提供研究建議書。理由是運建辦曾委託該博士進行調查研究,其成果能夠滿足實際需要,且具備良好質量。 另一案例是「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的環評研究」,該研究在二OO八年四月由運建辦判出,金額約為一百九十八萬澳門元,製作期原訂為三個月,但是,最終的實際製作期卻是大約七個月。審計署發現,運建辦曾在該項研究的建議書中指出,特區過往沒有鐵路相關的項目,因而未能在本地找到合適的專業機構勝任,故選擇了三間特區以外的公司為甄選對象。 在同一建議書內,運建辦續稱,通過分析該三間公司的資料,尤其關於鐵路系統項目的環境評估工作、在特區或鄰近地區工作的經驗,以及鑑於此項深入環境評估研究的重要性和須在短期內掌握其研究結果,建議免除向三間公司進行諮詢,只選擇其中一間作為直接磋商的對象並要求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