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區重整法案仍多問題待釋

2011-05-27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天繼續細則性分析《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案,發覺法案中存在很多問題,需要政府解釋。按照法案,政府在舊區重整中只是牽頭角色,啟動重整項目後就交予發展商處理,過程中沒有機制可以跟進。委員會認為,這可能會導致擁有人的權利受損,以及削弱政府的權限和角色。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天下午繼續細則性分析《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案(見圖),會後,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會議集中討論法案的頭兩章,立法會顧問介紹了對法案的看法和香港有關舊區重建的做法作為參考。議員也發現法案中存在很多問題,整理後將交由政府,要求政府在以後再開會時向議員解釋。 他表示,澳門有關舊區重整法案建議的制度與香港不一樣,澳門雖然設有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和評估委員會,但不像香港有土地仲裁處,有法定權限可以仲裁可能遇到的糾紛。他說,根據法案,政府在舊區重整中只是牽頭角色,規劃哪個區該重整或重建,項目啟動後就交予發展商處理,政府什麼都不理了,過程中沒有機制可以跟進,不像香港那樣由頭到尾都由政府監管。委員會認為,這可能會導致擁有人的權利受損,也將削弱政府的權限和角色,希望政府在舊區重整中應有更大的參與度。 陳澤武表示,法案中對於涉及舊區重整的不少定義都不清晰或沒有定義。如什麼是「舊區」沒有定義,什麼是「公共利益」、「重大公共利益」也沒有定義。議員希望政府清晰解釋,以免導致日後發生糾紛。很多議員都關注環境評估報告,但法案的第三條只略提及環境與經濟帶來的利益,不過沒有表示是否進行環境評估,沒有說明對宜居城市的貢獻有多大。議員們認為作環境評估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