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署錯誤理解示威通知須三人簽署 利建潤上訴得直

2011-05-31

【本報訊】日前,「民主起動」的利建潤書面通知民政總署將會進行示威,由於該文件只有一人簽名,民署管委會主席認為不合法。利建潤則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法官昨日裁決上訴得直。裁決的文件指出,若認為法例要求至少三人在書面文件簽名,結果將是法例不允許少於三人行使示威權,這是違反《基本法》的。 「民主起動」的利建潤計劃在五月二十七日至六月四日期間示威,以書面告知 (簡稱「預告」) 民政總署。然而,民署管委會主席譚偉文認為那份「預告」不合法,因為「預告」只有一人簽名,主席批出,法律要求「預告」須由三名發起人簽名。 隨後,利建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時指出,民政總署的做法是片面理解法律的字面意義,他認為,法律的解釋不能是以斷章取義的方式為之,需據上下文理的行文及立法技巧而通讀始可體會箇中涵義。昨日,終審法院裁定利建潤上訴得直。 終審法院發出的裁決文件指出,《基本法》並沒有將示威權限定由一定人數 (如三人以上) 來行使,當要求必須至少三名示威發起人在「預告」簽名時,便違反了第 2/93/M 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 (簡稱「關於集會權及示威權的法例」)。 裁決也指出,如果認為「關於集會權及示威權的法例」要求至少由三名發起簽署「預告」,那麼其結果將是法律不允許少於三人行使示威權,這是違反《基本法》的。終審法院認為,對於上述法例的理解應是,在「預告」簽名的示威發起人應不超過三人。  

居民行使權利毋須集體為之 利建潤上訴時指出,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清楚訂明「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很明顯,《基本法》所保障之自由應包括個人行使的自由,而不一定須透過集體而為之。 他認為,若必須三人簽署方能作出「預告」,則意味着三人以下,即市民僅得一人或二人時便無法行使《基本法》及「關於集會權及示威權的法例」所保障之居民權利。這等同透過此形式剝奪了市民之公開示威及抗議之權利。  

民署對示威集會決定已非首次遭駁回 民政總署對於集會、示威的決定,已不是第一次被終審法院駁回,該院去年判處民署不能限制集會地點;隨後,立法議員吳國昌在書面質詢中直批民署濫權,侵犯基本自由權利,促請民署公開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