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金促立法規範批地旁聽制度

2011-06-01

【特訊】議員陳明金提出書面質詢,促請立法規範土地批給公開旁聽制度,包括規定參與對象、議事程序、參與者意見的處理,以及出現廣泛爭議時的協調及補救措施等。他稱,土地批給旁聽制度旨在提高透明度,不能流於形式。陳明金稱,土地批給公開旁聽制度設立數年來共舉行4次會議,他要求政府說明當中涉及的土地新批給、交換或更改土地利用的申請。  

其書面質詢如下: 「特區政府2008年底推出「土地批給公開旁聽制度」(下稱「旁聽制度」),旨在提高土地批給訊息透明度,讓公眾對一些重大土地發展項目的新批給、交換以及更改土地利用等申請個案有及時深入的瞭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一直以來,社會對土地批給透明度不足頗有異議,因此,市民寄望「旁聽制度」可為其披露更深入、更具體的資訊。 透過最近一次旁聽會,政府表示希望完善旁聽制度,進一步提升訊息透明度以及廣納民意,為此推出兩項新措施,包括一個月意見收集期,以及將市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不記名的方式上載政府審批部門網頁。目的是要透過旁聽制度增加土地審批的透明度,讓公眾明白政府決策的科學根據。就此,政府除了公開給市民參考的背景資料,旁聽會的議事議程和會議記錄之外,也應該將市民關心的實質議題進行適度披露,特別是在政府部門已經過科學考量並認同的內容,本來,如果適時適度公開令公眾釋疑,相關的一些問題就可能不會出現,相反,如果政府諱莫如深,則並不利於問題的解決。 旁聽制度為的是使土地批給更為陽光,對此當局應該注意旁聽制度不但不能流於形式,而且要明確制訂旁聽制度運作模式,規定參與對象、議事程序、旁聽內容和過程的公開方式、參與者意見的處理,以及出現廣泛爭議時的協調、反饋及補救措施等,以增強整個機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為此,本人提出如下質詢: 1. 土地批給公開旁聽制度的對象是新批給、交換以及更改土地利用的申請個案,該制度設立於2008年底,至今只舉行過4次旁聽會,特區政府在這段時間內批出多少宗涉及土地新批給、交換以及更改土地利用的申請個案?涉及以上申請內容的是否都進行了旁聽會?若否,當局以甚麽標準選擇旁聽會的對象? 2. 《土地法》第二輪公開諮詢已經結束,有關土地用途的修改,諮詢文本只提到「如確定批給的土地屬第一百零九條第五款所指的大型建設類別,則修改批給的用途或更改已批土地的利用須預先進行公開聽證」,卻未提到「公開聽證」究竟如何展開。諮詢文本所指的「公開聽證」是否就是現行的「土地批給公開旁聽制度」?《土地法》應否就公開聽證制度的運作機制、利害關係人的權利和義務、應披露事項、聽證結果的效力等一系列問題,以明確的法律條文作出規範,以免公聽機制流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