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金踢爆政府助機場以地償債

2011-06-09

【特訊】議員陳明金要求政府說明已用於機場相關設施建設的土地面積。他稱,澳葡政府在1990年批出190多萬平方米的土地予機場專營公司發展民航事業,特區政府應列出目前已發展利用或閒置的土地,以及有否出現變賣、轉讓或更改土地用途情況。陳明金在書面質詢中,質疑政府設立公司出資回購原用於發展機場沿線土地的做法,他要求政府交代是否為協助機場專營公司以地償債。 其書面質詢如下: 「早前,特區政府批准總址設於英屬處女島的Moon Ocean Ltd.修改五幅位於氹仔偉龍馬路和雞頸馬路原本用於機場沿線發展土地的批給,並增加批給8幅未在物業登記局標案的新土地,使13塊土地合而為一,供該公司興建26幢85至155米高的純住宅樓宇。對此,社會不斷提出批評,更有質疑指,原本批給機場興建相關設施以及供發展使用的土地為何卻能多次被輕易轉讓及修改用途?與此同時,亦令人擔憂本澳機場在未來可能出現的用地問題。 基於發展本澳民航事業,1990年澳門政府批出一幅面積為1914050平方米的土地供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機場專營公司)用於機場及相關設施之興建。然而,社會一直有聲音指,由於機場專營公司期間出現經濟困難等原因,先後已經將其中的部分土地轉讓出去,用於解決資金需求甚至償還債務等。倘情況屬實,如此做法,不僅嚴重違背當時土地批給的準則,在本澳土地極其稀缺的情況下,未來還可能影響機場的擴建及發展。為此,本人提出質詢如下: 1、上述5幅總面積為78789平方米的土地,原來由政府批給機場專營公司作為機場沿線發展之用,其後卻由政府再以設立公司出資收購土地的方式買回土地,此舉的目的是否為協助機場專營公司以地償債?回購土地涉及多少金額及如何運用?到了2006年3月29日,特區政府又批准政府參股的公司將該土地轉讓給Moon Ocean Ltd.,並任由其更改土地用途,土地幾次易手,政府均參與其中,所扮演的角色究竟是什麼?如何平衡?如此處理方法是否符合珍惜善用公共土地資源的原則?作為相關土地的批給者及持有機場專營公司55.24%股權的大股東,在有關土地轉讓中,特區政府有否進行嚴謹監管? 2、澳門政府於1990年批出面積190多萬平方米的土地予機場專營公司,目的是?了發展本澳民航事業,讓有關公司興建機場和不斷完善相關設施建設。自有關土地批出後,已用於機場相關設施建設的土地面積為多少?目前還剩餘多少土地可以利用?能否滿足未來澳門國際機場發展的需要?如果不敷需求,為何賣地?另外又如何解決?如果有剩餘土地而且閒置,是否該由政府收回? 3、機場專營公司除了變賣上述78789平方米土地外,還有無以其它手段轉讓土地或更改機場建設用地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