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0610號
2011年06月10日
星期五
向社團介紹特別印花稅 政府:落訂就要交稅
2011-06-10
【本報訊】《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日前緊急通過,最快可能在下週二生效,然而社會尤業界對此仍一頭霧水,政府昨舉行專場介紹,重申若兩年內轉售住宅單位,只要落細訂,就須要限期十五天內繳付相應的特別印花稅。 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在房屋局舉行專場,向社團、業界介紹特別印花稅內容,有逾百人出席,座滿會場。
撻訂也不會退稅 有參與者提出若遇上撻訂,已付的百分之二十的特別印花稅能否退回?法務局局長張永春指出,有關稅款政府不會退回,答案旋即引起現場一片嘩然。財政局副局長容光亮補充,除非是有法院的宣判,指該宗交易無效情況下,才獲退款。 張永春續說,這與普通印花稅的處理是一樣的,簽約了就產生交稅的義務,當事人要自行去承擔或迴避有關交易風險與成本,他相信包括法律等業界必有相應的方法解決有關問題。 特別印花稅以及今年才實施的百分之三的普通印花稅,是規定在買賣雙方簽署首個交易文件(如落細訂)後,就須到財政局繳稅,前者限期十五天,後者則三十天。
勸大家趕緊交稅 張永春提醒,過去做契才交印花稅的習慣需要改變,不然逾期繳納最高繳付三倍稅款的罰則,若不繳付就進行轉售,一經發現,將不計時間須直接付百分之二十的特別印花稅及相關罰款。為此他呼籲:「若之前各種原因未繳納,現在法生效後三十天(過度期)之前,拿拿林去財局繳納,(下次轉售時)就可以不受(新)法律規管。」 至於過去只繳付了百分之零點五的舊印花稅,未來轉售時亦不會適用特別印花稅,只需照舊制補完差額稅款即可。
查屋紙不列特別印花稅資料 雖然特別印花稅納稅主體是賣方,但當移轉人未依法繳納,且財局透過稅務執行程序追討未果時,買方就需負立稅的補充責任,為保障買樓者的權益,法案規定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提方繳稅的M/2憑單副本,又可向財政局申請賣方是否需繳特別印花稅的聲明書。 有與會者建議當局能在查屋紙增加有關備註,方便中介和買家知悉該住宅單位是否仍受特別印花稅約束,張永春回應指難以實行,該稅要視乎轉售時間,並非必然生效,且查屋紙與稅務分屬不同部門負責,而新法已有上述規定保障。一般情況財局會在申請後一至兩天發出聲明書,若申請不多,會爭取做到即時發放。 運輸司司長辦主任黃振東表示,特別印花稅終究是較複雜、操作性極強的一個法案,牽涉到龐大的利益,所以,若有團體想了解更多,當局好樂意為他們安排專場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