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維修延長樓宇壽命

2011-06-27

本澳現已踏入雨季和颱風季節,土地工務運輸局正加強人員巡查各區的殘舊樓宇,亦呼籲,居民要定期維修和保養所擁有的物業,防患於未然,即使樓宇已空置,亦須作定期維修和保養,避免因日久失修危及途人安全,倘若樓宇殘舊至難以修復,應及早申請拆卸。 一直以來,政府在處理殘舊樓宇上早已有一個較全面的機制和配套措施,並按分級分類處理殘舊樓宇。在現有機制下,政府人員透過日常的巡查,掌握本澳殘舊樓宇的最新狀況,並因應個案的樓宇狀況而分成三個類別,以便按先後緩急處理。一旦樓宇因日久失修而對公眾安全、公共衛生環境構成危害時,政府會啟動緊急機制,驗樓委員會人員會即時檢測和評估相關樓宇的狀況,並根據評估結果著令樓宇的業權人及時跟進。  

殘舊樓宇處理分三級 被驗樓委員會評為第1類的樓宇,政府會要求業權人盡快拆卸,如業主不合作或未能接觸業主,政府會啟動緊急程序,封鎖危樓及周邊範圍或作臨時支撐,並同時進行外判工程,有需要時更會勒遷樓宇內的住戶,以解除危樓對公眾安全的威脅。所有拆卸費用會向業主徵收。而目前,此類以磚木結構樓宇為主。至於第2類殘舊樓宇一般對公眾沒有即時危險,但結構、飾面材料或公共設施都呈現損壞,政府會要求業權人拆卸或加固樓宇,倘若業主仍不合作,政府亦會外判清拆工程,隨後同樣向業主徵收費用。而第3類樓宇一般只需要維修,政府會按程序通知相關業權人對樓宇進行維修、保養或加固。  

樓宇維修業主有責 由於絕大部份較高危的第1類殘舊樓宇已被拆卸,現仍在跟進處理的個案以第2類和第3類為主,但居民亦不能掉以輕心,即使政府人員加強巡查,作為樓宇擁有人,是維修及保養樓宇的最終責任人。倘因樓宇日久失修而令他人性命及財產受損,業主須承擔法律引致的刑事和賠償責任。 樓宇的使用狀況好與壞,視乎樓宇有否進行日常的維修保養,能按法例要求定期聘請合資格專業人士檢查和維修,樓宇的使用狀況一般較良好,事實上,大廈做好維修工作,業主亦會得益。考慮到業主可能存在財政困難,為提高業主維修樓宇的積極性,政府已提供多項的樓宇維修資助及無息貸款計劃,為有需要業主提供經濟援助,協助業主做好樓宇日常保養與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