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查案設八個月限期

2011-07-07

【本報訊】政府建議修訂廉政公署組織法,包括將原本偵查不設限期,改為按《刑事訴訟法典》的最長八個月限期,並明確賦予公署可向行政機關的「不作為」發出勸喻。 行政會昨公布完成討論修改第10/2000號《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法律草案,主要內容有明確廉署的反貪職責範圍涵蓋私營機構、設案件最長偵查期、清晰並強化行政申訴職責、擴大廉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監察範圍至非刑事性質的投訴及問題等,以提升廉署回應現今社會訴求的能力和強化其職權,政府會盡快送立法會審議。  

未知有多少嫌犯「受惠」 因牽連甚廣的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貪污案被揭發後,令人們開始關注廉署並無訂定偵查期限。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見圖)說,近幾年司法界、社會不斷就這問題提不同意見和建議,政府經檢討後作這方面的修訂,把《刑訴法》第二百五十八偵查之最長存續期間之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即一般最遲須在六個月、最長也是八個月內終結偵查,進而將之歸檔或提出控訴。被問到廉署現時有多少個嫌犯和個案超過新偵查期,梁則以「我手上沒有相關資料」回應。  

勸喻行政機關不作為 新法明確廉署可對行政機關「不作為」情況發出勸喻,至於何謂「不作為」,梁慶庭並沒有明確解釋,稱是更加清晰規定而已,即使過去沒有,亦不代表不能為「不作為」做勸喻。事情達什麼程度才需要發勸喻,梁直言答不出來,但補充若「不作為」是傷害到社會和居民的利益,廉署是有責任去履行職責去處理。  

縮回覆至最多三十天 草案亦縮短了行政機關的回覆時間,由九十工作天改為十五工作天,較複雜的為三十工作天。有傳媒質疑,回覆的問題並非在於時間而是質量,當局為何不對此方面下功夫?梁慶庭稱,政府是高度重視行政機關的回覆質素,也注意到迴避問題、答非所問的相關情況,他們的立場是將有關回覆公開,讓公眾了解,從而共同推進行政工作改進。 至於為何不趁機將廉署和行政申訴署分折,梁慶庭解釋,行政申訴和廉潔反貪一齊處理是有其好處,故政府經過討論後,認為仍維持在同一機構裡處理是適當的,但這不妨礙未來去進一步研究是否要獨立出來。 新修訂建議還對廉署人員的權責作更嚴謹的規範,包括新增規定「於執行職務時」持特首或廉政專員發出的特別工作證者才可自由通行及進入所有澳門特區行政當局的辦公地點。被問到是否曾出現過誤用、濫用情況,梁再以「我手上沒有相關資料」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