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修章 特首可快批六百萬以下資助

2011-07-07

【本報訊】政府修改澳門基金會組織章程,賦權信託委員會主席可決定批給金額六百萬元以下的資助,以提高行政效率,而信託委員會主席一職由行政長官當然兼任。 行政會昨公布完成討論修改《澳門基金會章程》行政法規草案,發言人梁慶庭說,章程自今生效逾九年,需要根據社會發展和運作問題,對基金會章程作相應修訂。而因修訂涉及的條文較多,草案建議重新公佈有關法規。 鑑於信託委員會會期兩月一次,間隔較長,為實現公共行政倡導的效率原則,政府認為有必要訂定信託委員會主席獲授權批給資助的金額,故草案規定該金額不超過澳門幣六百萬元,以配合現行《章程》第十六條的規定和工作需要。 按現行法規第十六條年度計劃外資助之批給,行政委員會經獲多數成員同意可批出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之資助;五十萬澳門元以上的,須經行政委員會建議,並得到信託委員會贊成通過;六百萬澳門元以上,須經行政委員會建議,得到信託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成員之贊成通過,並須得到監督實體核准。 另為完善澳門基金會運作模式,提升工作效率,草案建議增設立行政委員會副主席,以便在主席不在時,由副主席代理。副主席由信託委員會主席從「被認定享有聲望」的澳門特區居民中委任。 草案還強化監事會的職能,增加監事會的職權「監察基金會的運作及對適用法規的遵守」及「如監事會認為基金會財務狀況或運作存有不正常的情況,有義務知會信託委員會並向其提出糾正的建議」,以增加澳門基金會的運作透明度,有助於基金會更好地達成促進、發展或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等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