氹仔新碼頭工程開支竟達廿六億 陳明金要問個明白

2011-07-22

【特訊】建設發展辦公室回應議員陳明金對氹仔新碼頭工程費用的質疑,建設辦指出新碼頭由建造至擴建總支出實際為26億元,其中擴建佔18億。建設辦表示,新碼頭由2005年開始建造,當時定位為輔助性碼頭,但由於旅客量大增,周邊經濟環境變化,新碼頭重新定位為珠三角海空聯運的重要交通樞紐,並於2008年決定斥資擴建。另外,為了加快進度,擴建工程分為基礎和主體工程,分開招標同時施工。建設辦承認擴建需拆卸部分新設施造成浪費,但數年前無法預料本澳現時的發展,拆卸費約佔500萬。 建設發展辦公室公布氹仔新客運碼頭判給金額為18億元,但議員陳明金自行計算為26億元,他並提出書面質詢,要求解釋工程是否存在浪費。陳明金又稱,05年當局批出工程是由3間公司共同負責,現時卻變成各自建造不同部分,質疑這是造成額外開支的原因。 陳明金所提書面質詢如下: 「建設發展辦公室分別於7月20日、21日透過媒體回應吳在權議員及本人關於氹仔新碼頭建設工程(下稱碼頭工程)亂象的議程前發言及口頭質詢,我等認為行政當局態度是積極的,但是,對於陳漢傑主任回應中提及的幾個問題,認為還有繼續探討的空間。 為此,提出質詢如下: 1. 關於工程開支總額的問題,陳主任表示,碼頭擴建後,總面積由原來的5萬平方米增加至20萬平方米,規模為原碼頭的4倍,批給金額則由原來的7.5億元增加到現時的18億元。看似工程費並未隨碼頭面積同比增加,但是18億元是否是碼頭工程的總支出,這是商榷之一。由當局對碼頭工程作出的批示可見,碼頭工程建設可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由華建——中國路橋——澳門地產建設聯營體負責的「氹仔新碼頭建造的承攬工程」、第二部分是由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獲批建設的「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和商業區域建造工程」、第三部分是由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氹仔新碼頭主體工程擴建」,加上每個部分還配有相應監察、質量控制、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等環節,三個部分的開支分別是381398095.80元、389368174.90元、1834713937.00元,工程開支總額為2605480207.70元(詳見附表)。陳主任所指的18億工程費用,是否包括已經支付給華建聯營體的3.6億和澳馬建築有限公司的3.74億元,又或者只是「氹仔新碼頭主體工程擴建」部分的工程費用?18億,是否應是工程費用「增加」的部分,而非總額?若否,可否針對附件所提之批示,向社會作出詳細解釋?另外,陳主任又表示碼頭工程「按照比例,浪費屬於較小」,即是承認工程存在浪費問題,部分設施需要推倒重來(見圖),那麼已建成的哪些設施屬於浪費?浪費何以為「大」?又何以為「小」? 2. 關於工程斬件的問題,陳主任指出,所有的工程設有監管機制,每一項目均有監理公司及質量控制,政府並非將上述內容「斬件」,認為社會對有關內容有誤解。陳主任可能有所誤解,此「斬件」, 可能非社會所指的彼「斬件」,這是商榷之二。社會一直認同公共工程建設應該有充分的監管和質量控制,更希望扮演這些角色的是業界權威、獨立第三方,因此,對碼頭工程也是贊同設立監察和質量控制的。社會質疑的「斬件」是,為甚麼由05年批給華建——中國路橋——澳門地產建設聯營體的「氹仔新碼頭建造的承攬工程」,演變到現在會分化出「氹仔臨時碼頭工程」、「地下停車場和商業區域工程」、「氹仔新碼頭主體工程擴建」、「氹仔新碼頭主體工程擴建——基礎施工」等等需要公帑額外開支的諸多工程? 3. 關於已透過司長批示糾正設計及監理為同一機構的問題,陳主任表示,政府在數年前已透過司長批示,糾正設計及監理為同一機構的情況,說明當局在多年前已發現了碼頭工程設計及監理為同一機構之問題的存在。政府選擇公共工程監理部門的時候,工程設計和監理不得為同一機構,理應是選擇條件之一,為何有關情況會出現在「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和商業區域建造工程」、「氹仔新碼頭建造的承攬工程」等環節,這是商榷之三。政府具體是甚麼時候發現這個問題的?其他公共工程是否存在同一問題?司長為此特地提出的糾錯批示,可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