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0728號
2011年07月28日
星期四
投贊成票後發聲明 學社三子走精面
2011-07-28
【本報訊】市民一向認為爭取民主、捍衛人權的新澳門學社直選立法議員,昨日既以三票贊成「天眼」法案,隨即又發出表決聲明表示:「不論遊客或本地人,即使不會從事任何違法行為,但相信沒有人會喜歡隨時終日被人進行監視的。」他們指出,政府提交的法案沒有引入設置「天眼」地點選擇的基本原則。 新澳門學社三位立法會議員吳國昌、陳偉智、區錦新投票贊成《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法案後,又立即發出表決聲明:「我們可以理解,容許錄像監察系統所獲取之資料可用於刑事檢控是有助於對治安的控制,但同時,當這種系統無限制的增長亦將有可能變成社會控制或政治控制的工具,這與中央政府為澳門設定建設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目標是背道而馳的。」 身為政治人物的三名議員認為,不論遊客或本地人,即使不會從事任何違法行為,但相信沒有人會喜歡隨時終日被人進行監視的。因此,不是依賴執法者如何自我約束,而應是在法案中完善相關規範,避免錄像系統被濫用,更須避免所獲資料被濫用於交通控制及刑事罪行以外的其他監控用途。 贊成過後,他們又指出,政府以往設置「天眼」是為了控制交通,現要立法將其錄得的內容用於治安控制,設置監視、監聽儀器的範圍將可能進一步擴大,然而,「在法案中卻沒有引入設置地點選擇的基本原則,更遑論如何監察,這是需要在法案審議過程中進一步完善的,確保在本法案中所規範的監察目的 (第五條) 下限制錄像的設置。」 在三位新澳門學社的議員中,只有吳國昌一人在討論中發言。他曾向市民表示:「如果擔心錄像監視會侵犯個人私隱,絕對不是一個用來反對這個法案的理由。」因為,現時已有錄像監視,若沒有法案規範的話,如同「無王管」,所以,為治安而設置那些器材,就需要有法律監管。然而,他對手頭上的部份法案內容仍有保留。 他詢問,有甚麼具體的機制、程序可讓市民確實知道,當局守法只將監錄器材用於治安方面,而沒有侵犯個人私隱。他指出,法案也涉及公平的問題,既然,執法當局有權使用收錄內容作為刑事檢控證據,市民又能否在司法程序中動用收錄內容作為抗辯理由。此外,收錄的內容可能確定不只一人犯法,如何確保治安當局沒有選擇性執法,而是公平地向所有犯法人士提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