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與內地同規範赴澳旅遊市場秩序

2011-08-04

【特訊】為共同規範內地赴澳旅遊市場秩序,進一步提升旅遊服務品質,國家旅遊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分別發出通知,於2011年8月1日在內地與澳門同時實施《內地居民赴澳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 在2011年內地與澳門旅遊工作磋商會議上,內地與澳門旅遊主管部門就合作加強規範內地赴澳旅遊市場的具體措施進行了交流與磋商。為進一步提高旅遊服務品質,促進旅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決定出臺《內地居民赴澳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以下簡稱《合同要點》)。通過廣泛徵求意見,經過雙方充分協商,形成《合同要點》。 《合同要點》從六個方面要求內地組團社與澳門地接社簽訂的合同中,必須做到:(一)明確雙方名稱、經營許可證及聯絡方式。(二)明確組團社領隊和地接社導遊相關資訊。(三)明確旅遊團吃、住、行、遊、購、娛的具體安排,並特別指出在澳門的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四)明確旅遊團團費包含專案、支付數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如有自費專案,須注明內容和價格。(五)明確組團社和領隊的責任和義務。強調組團社須取得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許可,遵守《旅行社條例》,不得以低於接待服務成本的價格招攬遊客,未經遊客同意,不得將遊客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強調領隊必須具備出境領隊資格,遵守《出境領隊管理辦法》,維護遊客合法權益,反對脅迫遊客購物,如發生此類事情,領隊有及時報告的義務。(六)明確地接社和導遊的責任和義務。強調地接社須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發出的牌照,不得以低於接待服務成本的價格向內地組團社報價並承接旅遊團,不得要求導遊帶領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成本的團隊出團,不得要求導遊承擔接待費用;強調地接社導遊必須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發出的導遊工作證,在遊客抵達澳門時,須及時派發符合法令規定的行程表;強調地接社及導遊在接待旅遊團過程中,必須完全遵守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11月3日第48/98/M號法令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相關規定;不得欺騙或脅迫遊客購物或強行要求遊客參加需要另行自費的專案。 《合同要點》的出臺是內地與澳門旅遊業界合作開展「品質旅遊」的重要內容,有利於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對推進內地赴澳旅遊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附:《內地居民赴澳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 內地居民赴澳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 一、明確雙方名稱、經營許可證及聯絡方式。 二、明確組團社領隊和地接社導遊相關資訊。 三、雙方確認旅遊團吃、住、行、遊、購、娛的具體安排, 並特別指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停留時間。 四、旅遊團團費須注明包含專案、支付數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如有自費專案,須注明內容和價格。 五、明確組團社和領隊的責任和義務。 (一)組團社須取得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許可,遵守《旅行社條例》; (二)領隊必須具備出境領隊資格,遵守《出境領隊管理辦法》; (三)組團社不得以低於接待服務成本的價格招攬遊客; (四)組團社未經遊客同意,不得將遊客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 (五)堅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反對脅迫遊客購物,如發生此類事情,領隊有及時報告的義務。 六、明確地接社和導遊的責任和義務。 (一)地接社須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發出的牌照; (二)地接社不得以低於接待服務成本的價格向內地組團社報價並承接旅遊團; (三)地接社不得要求導遊帶領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成本的團隊出團,不得要求導遊承擔接待費用; (四)委派接待旅遊團的導遊必須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發出的導遊工作證; (五)地接社及委派的導遊在接待旅遊團過程中,必須完全遵守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11月3日第48/98/M號法令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相關規定; (六)導遊在遊客抵達澳門時,須及時派發符合上述法令規定的旅遊行程表; (七)地接社和委派的導遊不得欺騙或脅迫遊客購物或強行要求遊客參加需要另行自費的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