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 爭論未休

的士法案下月立會表決

2018-11-21

的士法案最基本問題在於引入「公司制」和「豁免公開競投」。

只有得到行政長官崔世安同意後才能修改現在立法會的的士法案。

今年四月,政府向立法會提交《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俗稱的士法案。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經過大約半年的分析及討論後,可望在十二月把法案的更新文本交給全體會議表決。換言之,現在是訂立的士法律的最後階段。若存在問題而得不到及時糾正,將對社會造成長期的負面影響。

的士服務一向令人憤怒。的士司機「拒載和揀客」、「議價」、「濫收車資」等,不只有礙出行,更損害城市形象。政府揚言,今次立法是要打擊嚴重行政違法行為:建議調升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提升處罰程序的效率等。對此,相信大部份市民沒有多大意見,只望法律盡快通過,並產生效果。

然而,不得不提出的是,的士法案其實存在很嚴重的基本問題:由行政長官崔世安領導現屆政府,突然在整治的士的法案內引入「公司制」── 只向公司發出的士准照。在「公司制」的基調上,法案更建議賦予行政長官酌情權 ── 可以豁免公開競投來發出的士准照。

過去數月,社會上已有批評,政府提出一般市民根本沒有能力參與競投的「公司制」,再加上「豁免公開競投」,圖謀相當明顯:是為大財團而度身訂造,更留有缺口為財團壟斷的士行業而鋪路,最終受損的是市民和旅客。看來,不只是市民,也有小數商人很期待這份的士法案盡快生效!

關於的士實施「公司制」(公司資本須不少於五百萬元),官員辯稱,這較有利於管理,較易落實培訓、維修、保養等。

直選議員高天賜反問:按照官員的思維,是否每一服務、每一行業 (連士多、茶餐廳等等) 往後都需要由大公司營運?他認為,有利管理是藉口。其實,政府利用市民、旅客對的士的不滿,提出加大監管的法案,從中加入度身訂造的利益輸送條文,致令本澳的士將來由大公司壟斷。

直選議員蘇嘉豪表示,「公司制」與確保服務質素沒有必然關係,以飲食業為例,連鎖經營的服務質素不一定優於個體經營。也提出,公司經營和個體戶經營共存,消費者自然選擇服務較優質的,政府卻提早代替市民選擇公司經營。他強調,不能接受「公司制」是政府用法律為財團排除競爭對手。

長年關注本澳公共交通政策的人士向本報表示,不明白政府為何將來只向公司發出的士准照。看來,政府是要把管理的士的沉重負擔推卸給公司。並提出:「實施『公司制』就有良好的服務?未必。現在的巴士服務已經給予答案。」那名人士認為,政府應繼續維持現狀,既向個體戶,也向公司發出的士准照。

事實上,鄰近地區的政府都不是只向公司發出的士准照。就以台灣為例,的士服務由三類營辦商提供:的士公司 (其下的士司機以僱員或自僱形式工作);由的士司機組成的合作社;身兼的士司機的個人營辦商。那名人士也認為,本澳應該實施的士司機扣分制。

關於行政長官可以基於共利益為理由,豁免公開競投的士准照,法案卻對此沒有任何規範。官員的回應是,市民要相信政府不會濫用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透過法律條文規限行政長官豁免公開競投早有先例。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入獄後,二零一三年獲立法會通過的、商界不斷要求修改的新《土地法》,對豁免公開招標作出相對嚴格的規範。除了第五十五條清晰界定公共利益外,第一百一十八條也規定提高透明度。(見另稿)

當年,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向立法會引介新《土地法》法案時表明,加入上述相對嚴格的規範,是要避免自由裁量權過大。即使如此,法案仍被批評存在缺陷。有議員表示,縱有較嚴格的新規定,仍有利益輸送出現的機會,根本不應存在豁免公開招標的條文。

事隔五年,將要換屆的政府在的士法案中再次提出可豁免公開招標,卻堅拒加入防止利益輸送、降低貪污腐敗機會的條文。如此退倒的深謀遠慮是甚麼?市民需要注意的是,所有在立法會審議中的政府法案,若要增加或刪減條文,都要得到行政長官的同意。之後,議員才按照更新後的文本進行表決。

直選議員高天賜擔心,與行政長官有關係的商人將來「走後門」,透過豁免公開競投取得的士准照。然而,為政府護航的意見提出,當社會需要特別的士時,可引用豁免公開競投的條文,直接向一間適合的公司發出准照。高天賜反駁,那間所謂適合的公司也可以在公開競投中取得准照,何需一條荒謬的條文?

總括而言,只要閱看整份的士法案便可發現,政府對的士服務都有相當嚴格的要求,對違法司機更設定嚴厲處罰 (見另稿),執法和取證手段亦有所加強 (強制車廂錄音、兩局人員具有公共當局權力),理應足以打擊長期存在的不當行為,實在看不到增設「公司制」、「豁免公開競投」的必要和急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