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法案 (最初文本) 建議的新罰則一覽
2018-11-21
(最新文本把某些行為的罰款由三千元提升至三萬元)
的士駕駛員違反以下一般義務罰款一千五百元
》保持整齊及清潔的儀容
》舉止端正及對待乘客尊重、有禮
》每次開始上班前確保的士已齊備執照的正本或認證繕本、經交通事務局核准式樣的行車日誌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並至少備有澳門幣四百元的零錢
》上下班時填寫行車日誌
》協助乘客在行李箱安放和提取其物品
》協助有需要特別照顧的乘客上下車
》向乘客發出經交通事務局核准式樣的服務收據
》在開始向乘客提供每一程服務時,使計程錶錶旗顯示該的士正租用中及啟動計費功能,並在完成每一程服務時變更錶旗顯示及停止計費功能
》自引致更改的士駕駛員證所載的任何資料的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就有關事實向交通事務局申請作附註
》自其住所及聯絡資料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交通事務局有關變更
的士駕駛員違反以下一般義務罰款三千元
》將全部客座供乘客專用,並在行李箱預留適當空間供其安放物品
》下班時檢查車廂及行李箱是否有乘客遺留的物品;如有發現,立即通知治安警察局,並在發現後六小時內將有關物品送交該局
》在車廂內交通事務局指定的位置所安裝的展示架上適當展示的士駕駛員證正本
》運載乘客放於車廂的手提行李,但以其體積、種類或重量不影響的士的保養、清潔及駕駛安全為限
》運載行動不便的人的輪椅或其他輔助設備、嬰兒車,以及其他協助運載孩童的工具;
的士駕駛員違反以下一般義務罰款一萬五千或六千元
》按收費表所定收費向乘客收取車資
(視乎所濫收車資的金額是否超過澳門幣五十元,分別科一萬五千或六千元罰款)
的士駕駛員作出下列行為罰款三千元
》遮蓋或妨礙完全看見計程錶錶旗所顯示的狀態,以及計程錶所顯示的車資、行車里數及附加費
》在計程錶錶旗顯示為「空車」時拒絕提供服務;但在禁止停車或接載乘客的地點,又或容許拒絕或中斷提供服務的情況除外
》在計程錶錶旗非顯示為「空車」時接載乘客
》以假裝處於應召、換班或其他狀況為由而拒絕提供服務
》拒絕運載乘客前往其指定的地點
》在向乘客提供服務期間,運載與該乘客無關的人、動物或物品
》堅持運載乘客前往特定場所,尤其商業或娛樂場所,又或堅持其接受的士客運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
》堅持要乘客指示行駛路線
》在啟動計程錶計費功能後無合理理由延誤行程
》選取明顯較正常路程長的行駛路線,但乘客另有指示者除外
》提供服務期間採用與當時交通狀況明顯不相符的車速行車,又或無合理理由拒絕按乘客要求的合法車速行車
》親身或透過第三人招攬乘客
》每日工作超過九小時,但用膳時間不予計算
的士駕駛員作出下列行為罰款一萬五千元
》親身或透過第三人與乘客議價
的士駕駛員作出下列行為罰款三萬元
》將的士用作與的士客運服務無關的用途
》將的士交由持有有效的的士駕駛員證的人提供的士客運服務
》在知悉的士、其計程錶、全球衛星導航系統或錄音設備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未能正常運作期間,仍繼續駕駛該的士提供的士客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