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溫土地法規範豁免公開招標

2018-11-21

新《土地法》設特別條文規範豁免公開招標。

正如前文提及,當年草擬新《土地法》時,政府保持豁免公開招標,同時,針對這權力增加條文規範,這可說是整份法律的重點之一。現與讀者重溫當年立法的關鍵。為何政府現時不在的士法案加入這類範疇行政長官行使權力的條文?連這微少的規限都容不下,背後的圖謀未免太過明顯!

新《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屬下列情況的批給可豁免公開招標:

(一) 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的批給,尤其包括:

(1) 發展不牟利的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或社會服務;

(2) 興建公用事業設施;

(3) 配合已向公眾尤其是透過下列方式公佈的政府政策的建設:

i) 載於年度的施政方針;

ii) 政府在立法會施政報告及施政方針答問大會上公佈;

iii) 政府在政策新聞發佈會上公佈。

(4) 參與由行政當局發起的城市建設計劃。

(二) 旨在興建主要屬居住用途且僅供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現職或退休人員使用的樓宇的批給。

二零一三年,政府在新《土地法》法案的理由陳述指出,法案著重規範管理,尤其是完善批給制度,其中包括豁免公開招標等要件,提高批給程序的透明度。

理由陳述也表明,僅在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下,方可豁免公開招標,這是為了回應社會的訴求。為何要以舉例列舉方式來指出哪些屬「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的批給」?理由陳述指出,「因應過往的實踐經驗」,才採用列舉方式,藉此增加審批標準的透明度,以及提高相關條文在實務上的可操作性。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前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向立法會引介新《土地法》法案時也親口說出類似的內容:因應社會對土地批給的關注及期望,並貫徹透明化與規範化的原則,法案建議批給必須公開招標,並把可豁免公開招標的情況具體化 (舉例列舉)。藉以將審批原則進一步明確與可操作,「避免自由裁量權過大」。

究竟,新《土地法》法案回應甚麼社會訴求?過往的實踐經驗又出了甚麼問題?這問題可從議員的言論找到答案。

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在細則性表決新《土地法》法案後,直選議員區錦新、陳偉智、吳國昌發表表決聲明指出,《土地法》修訂是一個極具標誌性的工作,原因是歐文龍案揭發之後,澳門人看到歐案貪污的主要兩大來源:工程批給、土地批給。多年來,無數土地免公開競投,配合遠低於市場價值的溢價金制度,造成實質上的土地賤賣,貪污腐敗,利益輸送都由此而生。所以,需要修法堵塞漏洞。

他們指出,新的《土地法》仍然有不足,以待完善:舊《土地法》本來規定批地需要公開競投,但是,當年基於公共利益而豁免。政府在新《土地法》堅持保留以有利於社會發展公共利益為理由,以豁免公開的模式來作為政府土地政策一部份。然而,只是就公共利益作出幾點註腳,仍有極大行政裁量的空間,難於釋除疑慮。對此,他們建議,引入立法會審議,卻遭到當局拒絕。

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直選議員高天賜則在一般性審議時表示,新《土地法》法案竟然有豁免公開招標,實在不合情,也不合理。因為,法案的條文的而且確有很多非常之嚴重的漏洞,形成歐文龍事故之後再有非常之多的機會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