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0816號
2011年08月16日
星期二
陳偉智促恢復社屋申請人資格
2011-08-16
【特訊】議員陳偉智要求特區政府恢復被除名社屋輪候長者的資格。他指出,有月入5100元的65歲長者,因為收取2000元養老金後,超出申請社屋的收入上限而被除名,他認為,政府有責任為這些最有需要人士提供協助。陳偉智書面質詢當局,要求政府交代會否檢視在除名過程中有否失誤,以及考慮恢復這些長者的輪候資格。 其書面質詢如下: 「上週三﹙八月十日﹚,有一批社屋被除名家團,前往政府總部遞信,反映他們現時所處的苦況。他們是輪候多年的社屋申請者,一直有收取政府發放的社會房屋租金補貼。長期以來,政府並沒有告知他們的申請資格有問題,直到最近上樓前,才以重新審查為藉口,通知他們不符合資格,在總輪候名單中除名。 特區政府對於2009年的社屋申請者,即時進行了資格甄選以定去留,做法值得肯定。但為何對過往的申請人,卻可以完全不作為聽之任之?如果發覺他們申請資格出現問題,為甚麼不即時通知他們進行申辯處理,讓他們長期以來都誤以為申請資格沒有問題,安心等候上樓而不作任何準備,直至上樓前一刻才被宣告除名?如果認為他們申請資格有問題,為甚麼還要發放租金補貼給他們,這樣做豈不是失職職,變相的知法違法?政府官員行政失當帶來的後果,令申請者處身困境而不自知,錯失及時補救的機會。特區政府在除名過程中,本身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此外,本人最近收到社會保障基金葉炳權主席,就本人提出將養老金,剔除出社會房屋申請者每月總收入計算的回覆,他表示根據第4/2010號法律,並沒有關於養老金給付不被視為收入的規定,所以房屋局據此將養老金計算入輪候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內。此舉造成的後果,就是令一些要靠工作維生,同時收取養老金的長者,輪候多年在安排上樓之際最終被除名。 在《社會保障制度》法律中,養老金的給付和發放要有一定的條件,並不是政府白白的施予,它包含了受益人多年的供款,還要年滿六十五歲。將本身歷年的供款在領取的時候視為收入,這種計算方式本身就存在著問題。 試問一個未滿六十五歲每月收入六千九百元的人有資格申請社會房屋。一個年滿六十五歲每月收入只得五千一百元的長者,反而因為有二千元養老金的給付而沒有資格申請社會房屋,這樣的規定合不合理?對於有需要入住社會房屋的長者公不公平?對年老無依惟獨靠勉力工作謀生的長者合不合情?面對這批無論在工作上和生活上都處於弱勢的長者,特區政府實有責任為這些最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協助。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電腦的出現已是上世紀的事,政府官員辦事絕不可以不負責任,將一切失誤推給別人。特區政府在提升服務水平和素質的同時,必須勇於承擔工作失誤的後果,實事求是地把問題理順。在過去的十一年,特區政府若不是房屋政策上的失誤而停建公共房屋,這批被除名人士早就入住社屋多時,或問題早經解決。特區政府會否檢視除名過程中本身的失誤所在,體恤他們的困境,就每個個案重新考慮,讓這群在不知情下輪候多年而被除名的人士恢復輪候社屋的資格? 二、行政長官會否考慮養老金發放的特定要件和受益人的供款義務,明文規定不把養老金列為社會房屋申請人的收入計算,讓居無屋、貧無養,而要靠工作維生的的六十五歲或以上的長者,有一個上樓的機會?同時恢復被除名長者的輪候資格? 三、特區政府在2009年進行了新一輪的社屋申請登記,而經濟房屋的申請登請,更已是數年前的事。基於經濟和環境的轉變,有不少本澳居民在現階段實有需要特區政府在住屋問題上加以協助,請問特區政府會否在《經濟房屋法》通過後,在短期內重新進行停辦多年的經濟房屋申請登記,和再次啟動社會房屋申請登記,以回應本澳有住屋需要居民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