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1101號
2011年11月01日
星期二
食安法今展諮詢明年立法
2011-11-01
【本報訊】本澳目前對食品安全的法律分散於《刑法典》以及六/九六M號法律,為更有效和更集中由民政總署統籌食品安全工作,法務局及民政總署草擬了《 食品安全法》諮詢文本,由今日至十二月十六日展開公眾諮詢,預計於明年上半年可向立法會提交《 食品安全法》並進入立法程序,明年內法案正式生效。法案生效後,將由民署對懷疑食品安全構成重大影響的食肆進行巡查及發出罰單,更好地進行食品安全的監控工作。 《 食品安全法》諮詢文本是參照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對構建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和制定相應法規提出的指引,建立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傳達三種機制。參照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指引以及內地、香港和新加坡等地有關食品安全立法的經驗,完善澳門的食品安全規範體系。鑑於澳門現時仍未設有一套全面的食品風險評估機制,諮詢文本明確規定特區政府將設立食品監測評估機制,對不同種類的食品樣本進行化驗,分析本地和外地關於食品安全的信息,評定有關食品的風險程度,以便為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和採取風險管理措施提供科學依據,以及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必要性,規定透過規範性文件頒布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食品安全標準。
民署負責抽樣化驗及處罰 《 食品安全法》 中將建立食品溯源管理機制,對食品的進口商和分銷商進行登記,加強源頭監管,明確責任主體,確保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能夠對問題食品的源頭作出及時的追蹤和辨別。建議建立常規的食品檢驗機制,結合風險評估及監測的結果數據,持續對各類在市面上出售的食品進行抽查或專項檢驗,以便及時掌握食品安全訊息、發現食品安全隱患。針對澳門在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上採取多部門協作分工的方式,法案生效後將由民署行使抽樣化驗、對違規行為科處罰款和其他附加處罰等職權,同時可因應情況實施或命令實施若千措施,例如召回食品、禁止售賣或銷毀食品、強制清潔消毒飲食場所、命令召回或回收問題食品、限制或禁止某些食品的銷售、禁止某些食品的進出口、命令扣押或銷毀某些食品等,民政總署亦可在有需要時與其他監管部門進行聯合巡查,共同對食品安全作出妥善的監督。 由於現行法例已規定作出危害食品安全行為之人須承擔刑事責任,法務局局長張永春表示,《 食品安全法》中將深入研究現行規定是否足夠全面,以及檢討現行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處罰是否具足夠的阻嚇性對於有可能對公眾健康造成威脅,但又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建議由《 食品安全法》 將之定性為行政違法行為由主管部門介入並作出處罰。此外,在現行法律中,對某些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行為,如罰則較輕者,比如僅規定科處罰金,是否應將其列入行政違法行為,由行政機關負責執法及處罰,從而減少程序上的消耗並提升執法效率,這亦是制定《食品安全法》 時須一併考慮的問題。《 食品安全法》預計於明年上半年可進入立法程序,明年內正式生效。法案生效後,將成立食品安全委員會。民政總署管委會代主席李偉農表示,法案生效後將有其他配套法規,配合民署相關工作的增加,也會增聘人手。 《食品安全法》諮詢文本,由今日至十二月十六日展開公眾諮詢,諮詢期內市民可透過法務局及民署電郵,或致電二八三三八一八一表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