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電子化

2011-11-09

【本報訊】特區政府正修改《商業登記法典》,以完善商業登記中的身份認證制度,同時訂定商業登記服務電子化的法律基礎,建立資源共享機制,以及配合《商法典》的修訂。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見圖)昨天表示,現行《商業登記法典》於一九九九年公佈,並於翌年作部份修改。隨著近年澳門經濟的快速增長,以及因應《商法典》的修訂,有需要對《商業登記法典》的部分規定進行修改,讓商業登記制度更能適應商業活動的發展,以及讓登記程序更加合理暢順和方便市民。因此,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商業登記法典》」法律草案。行政會日前已完成了對該法案的討論。 據介紹,法案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法案完善了商業登記中的身份認證制度,以確保登記的準確性和安全性。例如建議對《商業登記法典》第二十五條作出修改,以限制有權對簿冊認證提出申請的人士的資格,增加規定「僅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本人、法人商業企業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倘有的秘書,以及獲適當委託的人具有申請認證有關簿冊的正當性」;法案亦建議修訂該法典的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增加商業企業主的登記申請需附有相關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的規定。 二、法案訂定了商業登記服務電子化的法律基礎。法案透過對相關條文的修改,從製作電子文件夾到電子證明的發出,將電子化的概念引入到整個商業登記工作流程之中,如第五十七條增加規定「經電子方式處理的文件具有等同於原始文件的法律效力」,以及修訂第七十條第三款「公共部門及私人公證員因履行職務所需而透過與登記局電腦聯網查閱和獲取的商業企業主及商業企業的法律狀況的資料,具有等同於利害關係人須出示或提交的商業登記證明的法律效力」,讓商業登記工作更加高效準確,也更加方便市民。 三、法案增加規定,建立登記局與財政局間的資源共享機制,相互查閱商業企業主及納稅人的資訊,並將企業主已註銷營業稅納稅人登記的事實及時反映在商業登記中;法案亦增加規定,讓登記局與其他公共部門建立資訊互聯,以便相互查閱和交換企業主的最新資訊。 四、法案因應《商法典》修訂作出配合。例如因應《商法典》的修訂,法案建議對《商業登記法典》第三十五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修訂作「律師所作的經其跟進整個設立公司程序後證實並無任何不當情事的聲明,但以設立係載於經認定股東簽名的文書的情況為限」,及將第五條u項的規定修訂作「因完成清算而消滅或公司重新經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