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煙法》所定標誌及告示式樣核准

2011-12-08

【特訊】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核准《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定標誌及告示的式樣」行政法規草案。根據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即《新控煙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十七條第四款(三)項的規定,特區政府制訂了「核准《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定標誌及告示的式樣」行政法規草案。 該行政法規草案核准了張貼於禁止吸煙地點的標誌式樣、張貼於銷售煙草製品地點的告示式樣,以及放置於銷售煙草製品地點的煙草製品價格牌上的告示式樣。 按該行政法規草案規定,在禁煙地點應貼上經核准的禁煙標誌,違法實體將被科處澳門幣10000元至100000元罰款;在銷售煙草製品的地點應以顯眼方式張貼經核准的告示,以及在銷售煙草製品的地點放置煙草價格牌,而該告示應至少佔價格牌20%的面積。 該行政法規草案還規定,所核准式樣的解釋或說明屬衛生局職權,而衛生局將會對外公佈上述相關的資料。草案也規定,法規於2012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