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車輛造成空氣污染問題 制定進口新汽車尾氣標準

2012-01-28

【本報訊】本澳目前沒有就進口新汽車尾氣排放限值作出管制。為進一步減少車輛尾氣所造成的空氣污染問題,經諮詢業界意見,特區政府制訂了《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全面禁止售賣和為不符合該行政法規附件所載的任一標準及任一規格的車輛註冊。 法規訂定了進口裝有發動機並具三個或以上車輪的新汽車應符合法規附件一《尾氣排放標準》所載的其中一個尾氣排放標準,以及須裝設車載自我診斷系統,該系統的構造應符合附件二《車載自我診斷系統規格》。在擬訂草案的過程中,參考了其他國家、地區的標準,由於本澳銷售車輛型號大致與香港相約,而香港進口汽車的排放標準主要採用歐盟、美國和日本的標準,亦是國際主流標準,上述地區為本澳進口汽車的主要來源地。此外,近年從中國內地進口本澳的車輛,尤其是商用柴油車有上升趨勢,故草案建議規定進口本澳的新汽車及新發動機須符合中國內地、歐盟、美國及日本其中一個地方的尾氣排放標準。另考慮到國家《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二零零八-二零二零)中要求粵港澳逐步實現統一採用優於全國其他地區的汽車排放標準,而廣州、深圳和香港均已立法規範新車採用歐盟四期或等同的核心標準,故建議進口本澳的新汽車及新發動機的排放標準以歐盟四期之標準為核心。環境保護局須至少每年一次對此內容進行檢討,由交通事務局負責監察行政法規的遵守情況。 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如進口實體於行政法規生效後十五日內向交通事務局提交由外地供應商發出已訂購車輛的證明文件、存倉車輛清單以及由進口實體簽署的在行政法規公佈前已訂購有關車輛的聲明書,其內須載明已訂購車輛的數量、商標和型號,則其在本行政法規公佈之日或之前已向外地訂購的不符合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載要件的車輛,可獲進口、售賣及註冊。 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全面禁止售賣和為不符合本行政法規附件所載的任一標準及任一規格的車輛註冊。且進口實體在銷售車輛的地點必須以顯眼方式張貼式樣經交通事務局核准的通告。 行政會昨日同時完成《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為訂定有關設計、修建、營運及維護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應遵的技術條件,修訂主要是引入國家及國際標準,提高規格及要求和能源安全,利用天然氣的高壓傳輸,以及引入天然氣海底管道標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