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唔明 問到明

2012-06-28

   小文到A公司求職時,按A公司職員的要求在表格上填寫了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等資料,A公司職員還複印了小文的身份證。但面試後,A公司沒有聘用小文。

    後來,小文聽說A公司沒有在這次招聘中聘到任何人,他懷疑A公司透過招聘手法去騙取個人資料,然後將資料用作其他不法用途,於是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查詢有關情況。

   小文認為,他是應A公司職員的要求才提供個人資料的。理論上,小文作為資料當事人,當A公司提出收集資料要求時,他可選擇作出拒絕,不提供任何個人資料。小文為取得入職機會,自願向A公司提交個人資料的行為,已清晰表達了小文同意A公司將他提交的個人資料用於招聘用途上。因此,經小文的明確同意,A公司基於招聘目的而處理小文的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的正當性條件。然而,A公司對招聘中所獲得的個人資料的處理,不得超越收集資料的目的(即招聘)。

    一般情況下,招聘機構為了評估求職者是否適合擔任有關的職位,而在招聘過程中向求職者收集所需的個人資料,以便先了解求職者的實際狀況,再安排進一步的面談,是大部分機構處理求職申請的慣常做法,未發現存有不當之處。因此,在未有發現A公司有不當處理個人資料的行為時,不能憑主觀猜想來判定A公司以欺騙求職者的方式收集其個人資料。

    若小文對A公司處理他的個人資料有疑問,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小文可向A公司行使查閱權,了解其處理個人資料的目的、被處理資料的類別、資料接收者或接收者的類別等。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資料當事人有權在合理期限內及無需支付過高費用的情況下,自由地、不受限制地向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行使查閱權。

(以上個案根據社會情況或過往真實個案改編而成。如對個人資料保護範疇的事宜有任何查詢,可致電2871 6006聯絡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