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金促完善專營合約條款

2012-08-08

【特訊】議員陳明金認為,政府作為專營公司的監管者,不能被專營公司牽著鼻子走。他指出,澳門公共事業大多採取專營的形式,政府通過合約監管和約束專營公司的服務定價,他認為,近期巴士和水公司申請加服務費的情況來看,專營合約對有關調整價格缺乏約束,一旦市場形成經營壟斷,政府再議價的能力變得被動。陳明金書面質詢當局,要求說明如何完善專營合約定價條款。

其書面質詢如下﹕

「繼三巴加費風波後,自來水公司又以通脹加劇、員工薪酬上漲等理由向特區政府提出調升26.2%服務費的申請,澳門公共事業可謂加聲一片。而這些提出加價的專營公司,似乎都一致認為,他們申請調升服務費所針對的主體是特區政府,用的是公帑,不會增加居民的實際負擔,好似政府只是「埋單者」,而非「監管者」。但是,任何一個有獨立思維和判斷能力的居民,都會就特定的公共服務作出客觀的定價,即使不用自己掏腰包,自發的公民意識也會促使他們自覺維護公帑的合理分配與使用。正因為如此,即使政府已經同意三巴公司劃一調升23%的服務費,但在社會意見普遍反對的情況下,當局只得宣佈暫緩執行有關行政程序。而至於水公司單方面大幅提出調升服務費的申請,當局尚在研究中,暫未批核有關申請。

結合最近剛剛簽署的《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批給合同》以及上述兩項加價申請,社會高度關注的一個問題是,公共事業應該如何合理定價以及調價。類似水、交通等公共事業,都是生活必需品,其中一項加價,可能引起其他公共事業仿效,「骨牌效應」下將帶動新一輪物價上漲,而且這種要素成本推動型的通脹,其影響是長期剛性的,因此,各地政府對公共事業加價都非常慎重。爲了維護公共事業的有效供給和價格穩定,正是大部分公共事業採取公營或專營形式運作的原因。

為此,本人提出如下質詢:

1. 澳門的公共事業大多採取專營的形式,政府通過專營合約監管和約束專營公司,其中就包括公共商品和服務的定價及調價條款。由巴士和水公司申請加服務費的情況來看,專營合約對有關服務的調價缺乏約束性條款,爲今後申請加價留下空間,這種情況在其他專營合約中普遍存在。而一旦專營公司的經營,對市場形成一定程度的壟斷,政府的再議價能力就變得被動。作為監管者,政府對於公共事業加價以及調價幅度,應該有自己的立場和態度,不能被專營公司牽著鼻子走。當局如何完善公共事業專營合約定價及調價方面的條款?或者凡是涉及公共事業調價的事項,都需要經過聽證會或立法會土地及公共批給事務跟進委員會的討論?

2. 目前專營公司提出的調價申請,理由不外乎通脹、員工薪酬、原材料價格上漲等,至於公司的經營情況,每年僅會向外公佈簡單的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等資料,兩張簡單的財務報表很難反映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而未經過審計、由營運公司單方面申報的數據,社會認可度也比較低。特別是,最近簽署的《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批給合同》,特區政府一反原來模糊調價的戰略,訂定了專營公司9%內部回報率的調價線,並稱之為「可加可減」的售價機制。天然氣分配合約將專營公司的回報與調價機制掛鉤,這一方面要求專營公司對財務資料有更詳細的披露,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加強對專營公司的財務監管,對此,當局有何進一步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