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外僱搏炒轉工 政府修法

2012-10-17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聘用外地僱員法》修訂案,建議被合理解僱的外僱需「過冷河」六個月,而包括不合理等其他解僱情況則不用,但這半年內轉的新工作須屬同一職務工種,回應社會要求處理外僱搏炒轉工的問題。

四種情況下 無須過冷河

是次主要更改該法第四條逗留許可的第二款,訂明被僱主合理解僱的外僱須進入「過冷河」的範圍,而在僱主不再獲准請外僱、僱主與僱員協議終止勞動合同、僱主單方或不合理解僱外僱、僱員以合理理由解約的四種情況下,則無須「過冷河」,但在六個月內若轉換新工作,則職務工種須與前者相同。

對於新規定對外勞訂出更苛刻的條件,發言人梁慶庭不表認同,強調政府是根據國際公約及法律規定,去更好處理整個外地僱員管理體系,保障本澳就業市場穩定和發展,以及勞資雙方的合理權益。

梁慶庭說,現是根據過往執行經驗加以完善,來回應社會區分處理合理解僱和非合理解僱的訴求。他指出,做回同一職務工種的做法,實也完全符合當初外僱其自願來澳工作所作的選擇,並沒什麼違反意願的問題。

對於外僱團體方面有不同的意見,梁慶庭稱,自外僱法實施以來,外僱團體有透過適當渠道向政府反映意見並獲跟進,現時有關規定是獲社協一致認定,故可謂「充分聽取社會包括外僱的意見」,若他們有不同的看法,相信在立法會上會得到更充分的討論,讓政策更「深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