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明公共利益可免公開競投新土地法出爐

2012-12-01

【本報訊】行政會昨在運輸工務施政辯論前夕,宣布完成討論《土地法》修訂案,建議一般批地必須公開招標,但保留為人詬病的免公開招標的批地方式,並進一步增訂條文明晰那些為「公共利益」之直批。

一般情況必須公開招標

修訂案建議,一般情況下土地批給必須公開招標,而另一方面基本沿用法律規定例外情況下可豁免公開招標的方式,即有利於特區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的批給,或興建供現職或退休公務員住屋的批給兩大類。

此外,農用批租地若基於推動環境保護而作出,亦可免公開競投。而新加入專用批給制度,用以設置如可燃物販售站、道路交通輔助服務站以及確保公共服務所需設備,也可用該批給模式。

四有利公共利益可直批

同時,法案明文列出有利公共利益的四類情況,包括「發展不牟利的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社會服務」、「興建公用事業設施」、「配合政府政策的建設」及「參與由行政當局發起的城市建設計劃」。

這是因過往實踐經驗而作出,發言人梁慶庭表示,今次不再純粹是「公共利益」四個字,而是透過舉例列舉的方式訂明,「變成有了一個可以量化、一個適當的標準準則,或是一個比較確定性的一些原則。」

具體操作留劉司立會解釋

當中何謂配合政府政策一項備受關注,梁慶庭表示,要說明哪些是、哪些不是政府政策並不是一個最適當的做法,應在法律定出其原則性規範。被問到未來博彩項目是否已不適用該條,梁沒正回應:「我相信呢在劉司長施政辯論的時候,可能會更加清晰去就實質的操作個案當中去回應相關的問題。」

有傳媒提到大型項目要建設必然符合政府政策方向,關注實際由誰去界定該批地是否有利公共利益、誰決定可豁免公開招標,梁慶庭解釋,若豁免招標,新法已提升透明度,讓公眾在審批過程中知悉事件。

不發展罰金與溢價金掛勾

至於閒置土地處置,法案還建議不遵守利用期限的罰金取消上限九十萬元,而是與土地溢價金掛鈎,為百分之十五的固定比。被問到會否有自動批給失效收地一招,梁慶庭稱法案是有處理到的,但今回著重介紹原則性的重要修改,且因條文太多,他暫找不到相關條文。

非法佔地的罰金,將與被佔土地面積掛鈎,金額介乎五萬至三百萬元,對比現行的五百至五千元,可謂大幅上調,並對不清遷者引入違令罪,加強阻嚇力。而溢價金計算方式則會增加「通脹指數」及「以往公開招標的判給價」兩項參數,但具體參數所佔的百分比由相關制度法規訂定。

閒置土地續期要特首批准

在土地續期方面則取消必然自動制,改為可在合同中訂明是否自動,但對於被視為荒廢或棄用的土地(如非住宅的其用途已不符逾五年、地段上樓宇已殘危或不存在等),則規定其批給續期須經特首預先許可,另基於重大公共利益,特首可在合同屆滿一年前單方面終止批地合同但需賠償。

在換地方面,法案規定政府只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且所收土地之價值不應少於換出土地之價值的一半,價值差額由承批人繳付。土地用途修改也加入須經特首預先許可。

梁慶庭說,政府冀透過是次修法,回應社會的訴求,加強土地管理,增加土地批給程序透明度,並訂定有效措施打擊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以確保本澳土地資源能有效及合理使用。

城規法都建法最後階段

該法案有十五章、二百O九條,將於下週送交立法會,其他如《城市規劃法》已完成討論,正就部份條文上作最後處理,而《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則處於最後審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