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昌倡落實澳人澳地

2012-12-10

【特訊】立法議員吳國昌修訂口頭質詢進一步促政府落實新城填海澳人澳地政策

其口頭質詢事項及問題如下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國務院正式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五區填海造地建設新城區,使用海域總面積為三百六十一點六五公頃。五區當中最大幅的A區已招標進行填海工程。同時,澳門特區信守《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及《環珠江口宜居灣區建設重點行動計劃》的合作承諾,各種便利通關設施和各種合作項目目前只是個別初階段開展,今後將會更大規模深度開發,亦將對澳門特區內部的管治和歸屬必然帶來實質影響,對於在現行房屋政策下深感置業安居的無望的年青一代,將產生愈來愈大的離心力。特區政府在配合區際共同發展之餘,應當必須同時著手本土培育,以具體政策鼓勵澳人留澳建設,守護澳門永續發展。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行政長官在二零一三年施政方針中,已初步表明:「在充分考慮社會上對以『澳人澳地』概念興建房屋的意見後,我們將就其定義問題、土地供應、購買和轉售限制、法律配套等方面進行深入探討;長遠來說,政府將會在五幅填海區預留一定的土地儲備興建面向澳門居民的房屋,提供更多置業選擇讓居民安居樂業。」可是,特區政府二零一三年運輸工務範疇施政工作計劃何以竟對填海新城澳人澳地隻字不提?特區政府在二零一三年有否推進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政策及法制研究的時間表?當中是否應啟動公開諮詢程序,集思廣益?

二、趁填海新城仍未存在各式地主、大業主、小業主,不致損害任何一方面的權益和利益的時機,果斷及早推行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當能體現公平和避免利益衝突。特區政府在未來深入研究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政策及法制期間,會否堅拒任何偷步違反澳人澳地原則批出填海新城土地的行為,以免造成利益矛盾?

三、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最基本的原則,應當是把填海新城的住宅區規劃實施澳人澳地,規定填海新城住宅單位在一定期限,例如按澳門基本法規定五十年不變的二零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第一手及轉手置業的小業主必須為澳門特區居民。在基本原則下,實應具備多層次的法制規範和政策規劃。特區政府會否同意,把填海新城預計的至少四萬個住宅單位當中一半預留作為公共房屋土地儲備,以便適時調動回應經濟房屋和社會房屋的需要?在法制配套上,是否應設定足夠空間,讓特區政府可因時制宜發展更多符合澳人澳地原則的模式,例如長者宜居屋邨、新婚居所、首次置業居所、經屋及舊樓小業主自住單位舊換新居所、先租後買居所以及臨時房屋中心等?在法制配套上,是否應設定足夠空間,容許特區政府在利用澳人澳地發展出各類型房屋板塊時,可因時制宜,選擇由政府直接投資發展,交由指定公共實體(例如房屋發展基金、社會保障基金)負責發展、跟發展商合作發展,或者批給發展商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