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21214號
2012年12月14日
星期五
家暴列半公罪被批
2012-12-14
【本報訊】政府提出,下一步草擬「家暴法」時,把家庭暴力行為視為半公罪。立法議員陳偉智表示反對,他表示,若法例視家暴為半公罪,將無法發揮保障家暴受害人的作用。此外,他促請婦聯、街總、工聯、明愛等組織,清楚說明為何認同政府把家暴行為定為半公罪。
直選議員陳偉智昨在立法會議程前發言時指出,當局在諮詢後,把《打擊家庭暴力犯罪》法律草案更名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把家庭暴力視為半公罪。陳偉智堅決要求當局,把「家庭暴力犯罪」由半公罪改回公罪。他指出,由於,家暴受害人往往基於恐懼、經濟依賴、寬恕施暴人等原因,不敢或願提出告訴,若法例視家暴為半公罪,將無法發揮保障家暴受害人的作用。
陳偉智表示,政府公布《打擊家庭暴力犯罪》法律草案公眾諮詢總結報告後,社會上不斷有人或社團具名表態,先成把家庭暴力以公罪論處。社工局也在報告中列出,曾徵詢澳門婦女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澳門明愛、澳門防止虐待兒童會等,陳偉智希望,那些認同政府轉變立法方向的社團,清楚地論述不把家庭暴力以公罪論處的意見。
「我們應該拋開『清官難審家庭事』、『床頭打架床尾和』的迷思,堅決地把『家庭暴力犯罪』一律定為公罪,方為上策。」陳偉智表示,根據對家庭暴力「零容」的原則,按公罪論處來遏制和防止私隱性甚強的家暴事件發生,是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是對家庭有效的維護,也是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發展的重要舉措。
直選議員陳美儀表示,當前《刑法典》對家暴行為和家暴犯罪不具足夠的嚇力。由於現行《刑法典》已經將「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定為「公罪」,並詳細規定了何種情況屬於「嚴重傷害」,因此嚴重的家庭暴力傷害可以依據此進行懲處。
她認為,需要關注的是:如何防止造成普通傷害的家庭暴力。由於此種情況的家庭暴力犯罪是「半公罪」,而且罪與非罪的界限和標準十分糢糊,不清楚假如受害人一旦「告訴」家庭暴力行為,「普通家庭暴力」到何種程度會構成犯罪?施暴人行為構成犯罪的最低界限是甚麼?
「由於法律規定模糊不清,就難以對家庭暴力行為形成足夠的阻嚇力,在此情況下,即使將來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事後補救和幫助措施再完善,即使規定了對施暴人的『強制輔導』,亦可能無力阻止家暴行為的一再重犯。」陳美儀促請行政當局能夠盡快啟動完善法律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