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港簽互認及執行仲裁裁決安排

2013-01-08

【特訊】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於昨日,分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特區政府總部簽署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簡稱《安排》)。

隨着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在經濟和貿易上的交往日益頻繁,為更好處理民商事糾紛,推動兩地仲裁的發展,澳門特區及香港特區認為有必要訂立《安排》,明確澳門仲裁裁決在香港執行以及香港仲裁裁決在澳門執行的程序和有關規定,以及促進兩地在民商事宜方面的司法合作。

繼內地與澳門特區於2007年簽署《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後,澳門特區現與香港特區簽署相關安排,這是區域司法協助領域內的又一成果。根據《安排》的規定,無論是在澳門抑或是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只要符合《安排》的相關規定,都可以分別在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得到認可和執行。

《安排》由雙方同意指定的日期起生效,共有十三條條款,主要內容包括:一、《安排》的適用範圍;二、受理申請的法院的級別規定;三、申請認可和執行的申請書的內容及提交的具體文件要求;四、拒絕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五、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期限;六、暫時中止執行的情況。

《安排》文本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澳門特區政府並會就《安排》展開廣泛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