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買經屋 仍有權收房津

2013-01-17

【特訊】對於已購買經濟房屋的公務人員能否收取公職房屋津貼的問題,特區政府多個部門結合相關的法律作出了深入綜合的研究,認為已預約購買及入住經濟房屋的公務人員,即使未簽署買賣公證書及取得單位的所有權,仍有權收取房屋津貼。

現行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第10條規定:「一、在職、離職待退休及已退休的公務人員,包括已退休的司法官,均有權按本法律的規定每月收取房屋津貼,即使他們有親屬關係且居住在同一單位內亦然。二、如上述人員居住於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公法人財產的房屋,或每月收取租賃津貼或同類津貼者,無權收取房屋津貼」。 

就已購買經濟房屋的公務人員在入住該等房屋且等待與房屋局簽署公證書期間,是否屬於上述第2/2011號法律第10條第2款所指無權收取房屋津貼的情況,特區政府對此予以高度重視和跟進,並進行了深入研究,經多個部門充分考慮,以及綜合分析第2/2011號法律和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的立法取向、原意及背景後,一致確定在性質上,正在等待簽署買賣公證書的經濟房屋預約買受人與第2/2011號法律第10條第2款所指居住在屬澳門特區或其他公法人財產的房屋的公務人員不同,故公務人員購買經濟房屋不屬第2/2011號法律第10條第2款所指的「居住於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公法人財產的房屋」。因此,已預約購買及入住經濟房屋的公務人員,即使未簽署買賣公證書及取得單位的所有權,仍有權收取房屋津貼。 

另一方面,結合第2/2011號法律第23條第3款及第25條的規定,即原沒有權收取房屋津貼,但因該法律的規定而變為有權收取房屋津貼的公務人員,自該法律生效的翌月開始收取該津貼。因此,已預約購買及入住經濟房屋的公務人員自2011年5月1日起有權收取房屋津貼。 

特區政府尊重法律的精神和相關規定,並展開有關發放房屋津貼的工作。相關部門尤其是行政公職局、財政局及房屋局正跟進該項工作,並向相關人員提供所需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