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保留豁免開投 議員憂難除弊漏

2013-02-05

【本報訊】立法會昨細則性討論《土地法》。《土地法》修改文本中,保留政府可以公共利益為由豁免土地公開競投,多名議員轟政府,文本無進步,除保留政府可以公共利益為由豁免土地公開競投,還有土地更改用途、轉讓等弊端仍保留,加上政府過大的自由裁量權,恐過去的弊端沒法透過修改《土地法》得到改善。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認為,因應社會和經發展,政府有需要保留可以公共利益為由豁免土地公開競投,但在不同環節,由使用期、進入確定批給封,均對免公開競投土地作出限制,甚至未來更改用途時,若有違當初豁免土地公開競投,則不會獲批評,而轉讓需得到政府的預先許可,政府又可在合同中加入轉讓限制,相信透過重重關卡的設置,有效將土地資源發揮。

不少議員過去感到政府以公共利益為由免除土地批給的做法,透明度不高,又易成為貪腐溫床,期望《土地法》修改中,能堵截過去弊端,但《土地法》修改文本,仍保留有關條文,議員吳國昌、區錦新、陳偉智均炮轟政府,《土地法》中未有刪除政府以公共利益為由免除土地批給,憂慮過去發展商將免公開競投土地隨意更改土地用途、轉售等不規則情況在未來《土地法》生效後仍會再出現,法例未能有效改善過去弊病。在更改土地用途、轉售等情況中,政府又會如何把關?嚴守澳門居民珍貴的土地資源?陳偉智批評,法例未能定出什麼情況方可讓土地更改用途和換地,恐有發展商以假換地、假協助城市發展、假興建公屋等為由,與政府達成不公平交易,他引用過去例子,例如慕拉士一幅批給作工業大廈用地被更改作興建高層住宅、石礦場發展項目在完成發展後被政府收回再換地興建公屋,認為土地法對土地置換的準則欠缺清晰。

議員何潤生、關翠杏關注到公眾的知情權,兩者指,目前雖有公眾旁聽制度,但效果不大。市民對土地的資訊掌握甚少,何潤生反映,公眾只知結果,而看不到理據。兩者認為未來應增加公眾知情權。陳偉智希望,可以加強公眾參與。關翠杏促請政府交待,未來如何按照《土地法》的七大原則進行批地工作,以及如何掌握好官員的自由裁量權?豁免批地與公共利益間,有何標準?

有議員反對《土地法》保留政府以公共利益為由免除土地批給,亦非一面倒,議員蕭地偉支持有關措施。他認為,法律本身要求土地是以強制競投方式進行,除非項目具備豁免公開競投的原則。相信豁免公開競投可以鼓勵產業可持續發展,亦相信,土地豁免公開競投是這原則下創設。但他也認同,有需要增加豁免公開競投的機制,以及加入公眾參與。

劉司引證免公開競投需要保留理據

豁免公開競投是否應存在?劉仕堯首先向議員提出這個問題,又回顧澳門發展歷程,引證需要存在的理據。他指,上世紀八十年代,政府應產業轉型至高增值的加工業,批出土地興建工業大廈,回歸後因應賭權開放,透過土地的批給對博彩業發展作出支撐。認為土地政策有需要因應社會和經濟的變化、發展作出調整,以此依據是作為政府保留以公共利益豁免公開競投的理由。但他稱,這不代表批地政策不清晰、欠缺透明度、不公平,對此指責,他不表同意。強調以公共利益豁免公開競投的土地,必需按照《土地法》七大原則作出批給。

信城規法土地法可約束官員裁量權

以公共利益豁免公開土地競投被認為有需要,將來如何防止其改變用途或轉售圖利?劉仕堯則,由使用期、進入確定批給封,均對免公開競投土地作出限制,在使用期時,會監察發展商是否如期完成項目,以及項目完成後的使用情況,是否達到豁免批給的目的,當土地進入確定使用期,也會繼續監察。若項目需要更改用途,也會按其是否達豁免批給的目的進行審批,若有違豁免批給目的,在符合《城規法》下,他稱﹕「對唔住!無得改!」即使符合《城規法》,但又不符合豁免批給的目的,項目同樣將不獲批。而轉讓,需先得到政府同意,政府亦可以在批給合同中,加入條文限,限制其轉售條件,例如設轉售對象、溢價金的計算等,若有違以上原則,最嚴重時,土地將獲續期,設多重關卡。若批地涉及公用事業時,當營運者一旦失去營運資格,有關批地將會被取消。又相信,《城規法》、《土地法》等一系列有關法例的出台,將可約束官員的裁量權。

立法會全體大會昨未完成《土地法》的細則性討論,待今午繼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