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遺法保育抑經濟優先 未有定案

2013-02-19

【本報訊】當保護文化遺產和經濟發展之間出現矛盾時,《文化遺產保護法》應否以保護文化遺產為優先?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未有定案。現時,政府交給立法會的法案建議:「採取確保經濟增長及社會進步政策能與文化遺棄保護政策互相融合的適當手段」。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午討論《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的第四條 (定義) 及第五條 (原則)。在第五條的十項原則中,議員們較多討論第一項:「平衡原則:採取確保經濟增長及社會進步政策能與文化遺棄保護政策互相融合的適當手段,從而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綜合、和諧及可持續發展。」

委員會主席鄭志強 (見圖) 在會議後表示,社會上有意見主張:當保護文化遺產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出現矛盾時,應以保護文化遺產優先;但是,也有意見認為,上述的主張可能窒礙經濟和社會發展。至於,本澳是否以保護文化遺產為先,委員會昨未有定案。鄭指出:「這是一個矛盾,誰說的 (兩種意見) 都對。現時,政府送來的文本,是採用融合的方式,沒有定明哪方面優先。」

鄭志強指出,《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第一章只提及各公共部門保護文化遺產的義務,沒有提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護文化遺產的義務。政府代表昨日接受立法會的意見,考慮充實相關條文,強調政府保護文化遺產的責任和義務,這也可回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