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認文遺法發起評定需列明

2013-03-16

【本報訊】在立法會分析及討論「文遺法」的會議中,有議員提出,市民可建議政府評定不動產是否文化遺產,不過,發起評定程序的決定,仍由政府作出。另外,有議員認為,需要在法律上列明,在甚麼情況下才可免除評定程序的公開諮詢。出席會議的政府代表,仍需進一步考慮以上的意見。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午分析及討論《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該法案列明,只有文化局、其他公共部門、該財產擁有人,才可發起不動產類文化遺產的評定程序。不過,有議員昨日提出,在內地一些城市,市民可以建議政府對某個不動產進行評定,至於,是否發起評定程序,則由政府部門作出決定。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指出,昨日出席會議的政府代表表示,將會思考委員會的意見。

按照現有法案,在評定過程中,不是必須展開公眾諮詢的。政府代表昨對此又有新的解釋,若果「必須」、「應該」公開諮詢,「可能不利於靈活性」,例如,若不動產急需維護,可能在三十日強制公開諮詢結束前,已經倒塌。有議員提出,能否在法律內訂定一些情況,當經過一定程序,便可豁免公開諮詢,以上情況以外的,便要強制諮詢。鄭志強表示,政府代表的反應積極,但仍需進一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