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援上限三十二萬

2013-03-16

 

【本報訊】政府定出新的申請司法援助的可支配財產的法定限額,建議為三十二萬元,涵蓋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將於四月起生效。

行政會昨亦宣布完成《申請司法援助的可支配財產的法定限額》及《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兩項行政法規草案,補充去年實施的《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法律。兩案皆將於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發言人梁慶庭指,三十二萬元的上限,是政府綜合考慮過去獲批給司法援助的訴訟案件平均訴訟費用及代理費用、現行最低維生指數以及收入中位數等因素來釐定,相信新法可讓更多有這方面需要的市民得到支援。

按《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法律規定,可支配財產即法援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收入與資產總和扣除支出而得出之數,若不超出限額就被視為經濟能力不足,可申請法援。

至於司法援助委員會方面,將由最多七名單數正選成員組成,包括一正、副主席,兩者須具備法律學士學歷,而成員須在被公認為傑出及具相當知識及專業經驗的人士中選任,由特首批示委任,任期三年,可續期。

委會將每週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可邀實體代表或有關係人士列席。法務局負責向其提供其他技術及行政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