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介臨時准照申請至六月底

2013-03-29

【本報訊】政府推出《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補充性行政法規,規定中介人及經紀准照發牌行政程序,權限屬房屋局,並訂出過渡規定,現有業者可在六月三十日前申請為期三年的臨時准照。

為配合將於七月一日生效的《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行政會昨完成討論有關施行細則的行政法規草案,當中規定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的發給、續發、中止和註銷的行政程序,而相關職權歸房屋局執行。

 關門須提前一個月通知房局

草案又規定,房局須公佈更新相關准照的持有人名單,尤其包括准照持有人的姓名或商業名稱、准照的編號及有效期這些資料。若中介人更改商業名稱、營業場所名稱、設網頁,須在實行起三十日內通知當局,而新開、變更及關閉營業場所則要提前三十日通知。

在過渡規定方面,於中介法律頒佈日(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已從事房地產經紀或中介人業務者,只要符合一定要求,則可在法規公佈翌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期間,申請房地產經紀或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為期三年。

對於申請時間只有三個月是否足夠,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政府立法時已與業界做好溝通,業者亦很關注這方面訊息,相信時間是充裕的,而且行會已與執行部門溝通,相信其有能力在限期前辦理好臨時准照的申請工作。

  本學年大專生津貼將接受登記

此外,行會又完成討論《二○一二∕一三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草案。政府第二年發放有關津貼,並增加一千元至三千元,預計受惠學生人數三萬七千人,開支約一億一千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