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30403號
2013年04月03日
星期三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
2013-04-03
昨日出版的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多份關於房地產中介的法例,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四/二零一三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施行細則。該行政法規規定,房屋局為具房地產中介範疇職責的主管實體,並具職權就下列事宜組成卷宗及作出決定﹕一、發給和續發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房地產經紀准照的申請;二、中止、取消中止和註銷該等准照;三、科處第一六/二零一二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所規的的處罰。房屋局局具職權對上述所指的申請、程序及處罰作出決定。
發給房地產中介人准照的申請,須向房屋局提出,並附同開設商業營業場所之不動產的物業登記證明,以及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區債務的相關證明文件。如申請人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申請書還須附同以下文件﹕一、身份證明文年影印本;二、商茶登記證明或營業稅開業申報證明文件影印本;三、有效的房地產經紀准照影印本;四、申請人發出的聲明書,以聲明其未被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五、刑事紀錄證明書。如申請人屬公司,申請書還須附同以下文件﹕一、商業登記證明,包括經適當更新的公司設立文件及章程的影印本;二、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三、至少一名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有效的房地產經紀准照影印本;四、申請人發出的聲明書,以聲明公司未被宣告破產;五、申請人發出的聲明書,以聲明公司機關據位人未被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六、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發出的聲明書,以聲明其不曾為導致宣告破產的行為而負責;七、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另外,房屋局尚可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或提交有助於審查是否具備從業要件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發給房地產經紀准照的申請亦須向房屋局提出,並須附同以下文件﹕一、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二、申請人發出的聲明書,以聲明其具有法定行為能力的規定;三、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四、由勞工事務局發出的通過房地產中介業務職業技能鑒定的說明文件影印本;五、刑事紀錄證明書;六、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符合第一六/二零一二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過渡性規定的人,可自今年四月三日起至六月三十日,向房屋局申請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符合規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亦可於上述期間向房屋局申請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
另外,該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第五/二零一三號行政法規,二零一二/二零一三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規定於二零一二/二零一三學年向修讀高等教育課程的學生發放一次性學習用品津貼的應遵規定及程序,津貼的金額為澳門幣三千元。發放學習用品津貼,取決於學生是否已登記;登記須自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今日四月三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的期間為之。學習用品津貼以銀行轉帳或由財政局發出憑證的方式一次性支付。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