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建議收窄範圍 緩衝區業主需定期修葺

2013-04-11

【本報訊】《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第三十八條建議,被評定為文化遺產的不動產,以及其周邊 (緩衝區內) 的不動產的擁有人,需要按法律規定,每五年保養和修葺。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促請政府收窄該條文的範圍,讓緩衝區內不動產擁有人,不用承擔定期保養和修葺的義務。不過,委員會與政府仍未達成共識,將在明天的會議中討論。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分析及討論《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該法案第三十八條建議,被評定為文化遺產的不動產,以及其周邊 (緩衝區內) 的不動產擁有人,須按法律規定,每年五年保養和修葺。委員會主席鄭志強 (見圖) 在會議後表示,第三常設委員會建議政府收窄範圍,只要求被評定為文化遺產的不動產擁有人,才有責任保養和修葺。

委員會認為,不要把第三十八條的適用範圍擴大到緩衝區。鄭志強稱:「保護 (緩衝區) 範圍的直徑有多大,真的不是說笑。澳門地方很細,若 (緩衝區) 的直徑是三公尺的話,(可幅蓋) 很多樓宇,這會影響很大。所以,緩衝區設定的問題,關係到千家萬戶,亦關係到澳門將來的經濟發展。」他舉例,若樓宇被納入緩衝區內,便不可拆卸。